中共7月9日凌晨開始的對王宇、包龍軍等248名律師、維權者的鎮壓至今已有20多天,面對國內外一片反對浪聲,中共像過去對待《九評》那樣,既怕民眾知道真相,又怕反擊引火燒身,除外交部發表冠冕辭外,便慣用你反你的、我行我的伎倆、將14人非法刑拘而拒不通知家屬,讓他們變成「被強迫失蹤者」。
2005年來,中共將人權律師高智晟多次、長達數年的強迫被失蹤;2011至2014年,又有江天勇律師、秦永敏先生、曹順利女士、深圳楊林、高瑜記者等遭之數月甚至1年以上「被強迫失蹤」。「被強迫失蹤」已經等同警察、監獄、法庭,黑監獄,成為中共操縱的國家機器的組成部件。這是嚴重踐踏刑訴法和國際公約、侵犯被拘者人權、是黨治人治、絲毫沒有法治的一黨專制暴行!
首先,中共公然踐踏自己制定的刑訴法第83條。它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然而,對未參與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的王宇、包龍軍、周世鋒、李和平、隋牧青、劉四新、王全璋、謝遠東、謝燕益、黃力群、謝陽、陳泰和等14人實施刑拘、其家屬至今無人收到公安機關的任何書面通知的行為,足以證明中共變本加厲地在「被強迫失蹤」邪路上走到底。
14人現在關在哪裡、犯何罪、他們反應如何、態度如何、健康如何……總之,生死如何,其家屬20多天根本無法獲知!這世界上還有沒有「通知」?還有沒有「傳遞」?還有沒有「公開」存在?
中共拒不通知家屬,應該有個類似外交部的公開說辭,可現在卻無聲無息,實情被嚴密封鎖、聯絡被完全隔絕,14人完全成為毫無法律保護、像任意被拘的法輪功學員一樣被秘密監禁的「失蹤者」。對照83條不通知的四種情況,可以看出14名被拘者無一符合此況。
即使退百步,有人符合此況,不等於其他人也符合此況。況且,維權律師不太可能涉及恐怖活動領域、不太可能存在妨礙偵查情形和不太可能出現無法通知困難,為何拒不通知家屬?
當然,中共可捏造罪名,以14名被拘者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拒不通知家屬,但仍很荒唐,照83條規定,即使符合危害國家安全罪,還要同時符合「有沒有妨礙偵查的情形發生」這一條件,如兩者皆有,可不通知,如缺一者,應當通知。
誠然,14被拘者同屬該刑訴法「應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人的家屬」的情況,理應依法執行。但中共沒有執行,顯然將14人以「莫須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準備起訴。但無論中共怎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合法、正義、正當的維權行為並未觸犯一般刑法罪名,更未觸犯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名。刑拘他們是嚴重違反刑訴法83條的,他們理應無罪釋放!
如果為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辯護、為冤枉的郭飛雄、許志勇、伊力哈木等異議者辯護、為冤死在警察槍口下的徐純合和為廣州唐荊陵等三君子辯護等等,統統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那麼,中共為何不作詳盡立法建議?最高院、最高檢為何不作任何司法解釋?人大常委會為何不作任何補充修訂?刑法為何不作任何具體細則規定?中共憑什么刑拘14人20天多天(扣去法規24小時)、即強迫被拘者失蹤456小時後也不通知家屬?這20多天里,中共不是天天踐踏刑訴法83條又是什麼?
其次,中共公然踐踏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的若干規定。
因鑒於世界各地日益增多的強迫失蹤現象及關於失蹤事件證人或失蹤者家屬遭之騷擾、虐待和恐嚇的報導越來越多,為打擊有罪不罰現象,聯大2006年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並於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
該公約指的「強迫失蹤」定義,是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的行為。
該約第17條規定「任何人都不應受到秘密監禁」;「被剝奪自由的人都能獲准與其家屬、律師……取得聯繫並接受探視」;「法律授權機關的人員可進入被剝奪自由人的關押地點」;「在懷疑發生強迫失蹤的情況下……他們的代表或律師……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約第十八條規定「被剝奪自由者的家屬、他們的代表或律師,應至少能得到以下信息」,這些是「下令剝奪自由的機關」、「收押的日期、時間和地點」、「負責監管剝奪自由者的機關」、「監押場所……轉移的地點和負責轉移的機關」、「釋放的日期、時間和地點」、「被剝奪自由者健康的主要情況」、「若在剝奪自由期間死亡的情況和死因及遺體的下落」
這些清清楚楚的國際公約條款,中共遵守了多少?中共踐踏了多少?中共可以視而不見、避之蔑之嗎?
14被拘者是被中共操縱的警察、監獄、拘留所或黑監獄等國家機器鎮壓而被強迫失蹤的。20多天來,中共天天踐踏刑訴法和此國際公約!被拘者「被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這的命運或下落」、「罪行發生的背景和原因、案犯身份、調查的進展和結果等」的一切,其家屬無人知曉。
為何中共如此病狂?也許中共是以尚未簽署此公約為由,來逃避聯合國對其秘密監禁、任意「被失蹤」的監督或觀察。而這些被失蹤者在失蹤期間幾乎100%遭到刑訊逼供、肉體折磨而被迫電視認罪或自認其罪。前一時期周世鋒的電視認罪便是一例;
央視、新華社、各官方網站、人民日報、環球時報、最高院微博等日前潮水似地抹黑、污名化被鎮壓者,企圖達到重挫律師維權陣容、破壞律師聯盟及否定法庭律師言論豁免權的諸多努力之目的。
2014年來,數百名上海及外地民眾強烈要求中共簽署《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並早日國內批准,但至今未果。
加上中國刑法目前尚無有關強制失蹤和刑期懲罰條款,其失蹤條款只在中國民法系裡出現,規定失蹤若干年後沒有音訊的,利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布失蹤。而在懲治強迫失蹤行為、保護受害人權利方面,中國目前刑、民法律均無相關規定或展開「被失蹤」方面專題學術討論。
這就客觀助推了中共視該公約為糞草而棄之、至今頑固濫用手中國家機器鎮壓、迫害、打壓維權律師和人權人士之惡行,以達修固其搖搖欲墜的一黨專制政權之目的。這不能不說是中國立法方面重大缺陷。然而,這種人為缺陷正是中共求之不得的。中共天天踐踏國內法和國際公約的行為註定失敗!王宇、周世鋒等被拘失蹤律師及維權者必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