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慧:反人類罪 服從命令既謀殺共犯

今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整十六年之際,中國最大的門戶網站之一網易在首頁刊登了一篇文章—《納粹集中營審判:服從命令即謀殺》。全文摘要如下:

近日,德國地方法院以謀殺共犯的罪名,判處前納粹黨衛軍成員、曾於二戰期間在波蘭奧斯維辛集中營擔任記賬員的Oscar Goening四年監禁。雖然作為記賬員,奧斯卡並未直接殺人,但是按照德國刑法,謀殺共犯的罪名並不冤枉。

一九四七年,波蘭開始奧斯維辛集中營審判,四十個被告三十九人獲刑,良心醫生拒絕上級命令,被無罪釋放。以此為代表,德國人開始反思納粹罪行。

在波蘭之後,德國也於一九六三年開始審判奧斯維辛集中營的管理人員,審判地點選在了聯邦德國境內的法蘭克福,主審法官為Fritz Bauer。二戰後,他作為集中營倖存者一直試圖清算納粹,並將納粹分子繩之以法。在一九五七年,了解到Adolf Eichmann(猶太人「最終解決方案」負責人)藏身阿根廷的他,因為不信任德國具有審判納粹的能力,將這一情報交給了以色列情報機構摩薩德。正是通過Fritz Bauer的情報,摩薩德成功將Eichmann抓獲,並判處其死刑。

Fritz Bauer於一九六三年主持了法蘭克福審判,審判對像同樣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相關人員。但波蘭審判所根據的是國際法,特別是關於反人類罪的相關規定,以及《國際軍事法庭章程》(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而法蘭克福審判因為是在德國境內進行,所根據的則是聯邦德國的法律。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集中營中下層軍官,審判原則很簡單:服從上級命令即謀殺共犯。

在審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且因為自己僅從事看管或者甄別犯人的工作,並沒有親手殺人,故而不能構成犯罪。法庭則並沒有網開一面。根據德國刑罰第二百一十一條關於謀殺罪名的規定,法庭宣布,如果被告人是出於上級命令而殺人,或者雖然沒有殺人,但是因為服從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的管理運作的,即須承擔謀殺共犯的罪名。

這樣「服從上級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則,此後被用以指導類似審判。以一九六七年~一九六八年漢諾威地方法院對納粹德國時期瓦斯車隊(瓦斯汽車即Gaswagen,發明於蘇聯,後被納粹德國採用,猶太人被關進卡車後方的密閉空間,排氣管被接進此空間中,使卡車在行進時能夠自然而然地毒死後方的猶太人)領隊的審判為例。法院判決中寫到:「被告人以領隊身份維護瓦斯汽車安全,雖然並沒有獨立策劃對他人的謀殺行為,但仍然構成謀殺共犯。」

一九七九年德國聯邦法院規定,因種族原因殺人無追溯時效限制,自此德國對於納粹罪行無視時間一追到底。

較之於納粹對猶太人的迫害,中共、江澤民及其協從者對法輪大法信仰者的迫害,其迫害原因更加荒謬,迫害時間更長,迫害手段更加殘忍,迫害形式更加隱蔽,直接、間接受迫害者更多,對人類的危害也更深刻。

為甚麼說對中共、江澤民及其協從者的清算隨時都可能發生?

1,法輪大法信仰者十幾年來不畏生死的講述迫害真相,已經在國內、國際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江澤民已經在幾十個國家以「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遭到起訴;揭露中共當局活摘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電視紀錄片已經在多個國家的公共電視台放映;多個國家的議會已經形成決議文件對中共的暴行加以譴責;明慧網、新唐人、大紀元等獨立媒體在國內、國際已具有廣泛的讀者、觀眾,強大的影響力。

2,已經有超過兩億中國人徹底拋棄中共。中國人的人權意識、法律意識、自由意識已經充份覺醒,從知識份子到藍領工人,從私營業主到普通打工者,包括所謂「體制內」的所有中國人幾乎都在思考、探討清算中共的話題。

3,中共派系內鬥。在巨大的國際、國內壓力下,在江系反撲的壓力下,中國現任當權派系隨時都有可能把江澤民集團的驚天罪惡公之於眾,得以徹底的摧毀政敵。

曾經的迫害協從者仍然有救贖的機會,如今的「訴江大潮」就是這樣的好機會。

很多派出所警員、社區人員對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樂觀其成,他們已經站在了正義的一方,站在了「未來」。

可仍然還是有一些人,似乎失去了獨立思考能力,對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這種合法權益,進行無理、非法、麻木的打壓。

河北省是阻撓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其「省委書記」周本順已經於今日(七月二十四日)被「雙規」,他已經錯過了命運為其安排的最後的救贖機會。

希望那些「六一零」人員,「國安」人員,「國保」人員,以及相關的法院、檢察院、公安、街道、社區人員,看一看法輪功在國際上的威望,聽一聽真實的民意,想一想高層政治鬥爭的必然結局,切莫充當已行將就木的江鬼的家奴和打手,救贖自身的機會不可一失、再失。

文章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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