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6月11日訊】(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德州市法輪功學員李志強,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被國保警察綁架,二月十六日被監視居住,三月十三日被逮捕,非法關押在德州市看守所。九月十九日,法院對李志強秘密庭審。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法院對李志強誣判四年。目前仍非法關押在德州市看守所的李志強正在上訴。
近日,李志強的妻子柳月紅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郵寄了起訴迫害法輪功元凶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同時李志強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和控告德城區公檢法人員的刑事控告書也已經寄給德州市檢察院。
以下是李志強敘述遭迫害經歷:
拒絕污衊法輪功 被迫辭職
我叫李志強,原是山東省德州市齒輪廠的職工,一九九七年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標準做人,家庭和睦,工作敬業,在單位是技術骨幹,連年獲得廠標兵、榮譽證書,是全廠公認的好人。二零一二年單位負責人因受謊言毒害,強迫員工簽所謂的「反邪教承諾卡」,污衊法輪功,全廠員工都被迫簽了字,只有我一人沒簽,單位除了施加壓力外,還派人多次到家騷擾、威逼,為此我被迫辭職。後來為了養家糊口,經營一家通訊器材店。
國保警察再三行惡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中午十二時許,德州市德城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張洪奇、王文軍、劉寧等十餘人在不出示警官證、搜查令的情況下非法闖入我店鋪搜查,將我和一起合租店的老闆單秀芳綁架,並搶走電腦、筆記本,多部手機、移動硬盤、U盤、內存卡等個人物品和銷售物品,並偷走二千四百元現金。綁架時警察按著我的腦袋、脖子,將戴著手銬的我強行拖上警車,並把我的頭按到轎車車座底下,導致手背和脖子上的傷痕至今還在。
下午我們兩人被綁架到建設街派出所,進行強行採血、照相,在公安內部聯網的電腦活體採集登記表上進行登記。四點左右由國保警察劉寧和建設街派出所的警察,開車送德州中醫院檢查身體,不管結果,綁架到德州看守所。
當天傍晚,德城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張希坤、劉大偉帶領警察伙同德州齒輪廠的四人,非法闖入我家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強行抄家三個小時,家門鑰匙至今沒有歸還。
張希坤等人在提審我的生意合伙人單秀芳時,採用誘供、欺騙的方法,妄圖讓單秀芳出賣人、做偽證,妄圖以此偽證加害於我。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德城區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不予立案,我被非法關押三十九天後放回。
張希坤等人不甘心,又多方搜集材料,惡意栽贓陷害。二月二十五日,國保大隊張希坤、劉大偉等人羅織罪名向區檢察院遞交了「提請批准逮捕書」,並上下活動,串通德城區檢察院批捕科科長李保軍再次構陷我。三月十二日,下達批捕書。
三月十三日,國保警察劉大偉誘騙我,說要核實一個事情,需要到長莊派出所一趟,問完就回來。結果我被騙去後直接帶上警車拉到醫院查體,隨後送入看守所。
妻兒遭毆打
我妻子柳月紅曾多次去公安局要人,卻遭到國保警察張希坤、劉大偉等人侮辱、誘騙及人身攻擊,張希坤甚至挑撥我們夫妻感情,用下流話侮辱人。張希坤出於報復心理,串通我妻子的單位人員,威脅、恐嚇、騷擾我妻子,致使她有家不敢回。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下午,我兒子和家屬到國保大隊找張希坤要人時,遭到張希坤等二十多名警察毆打、審訊、威脅。
141名鄉親聲援
我的事情被街坊鄰居聽說後,都氣憤不已,他們都說:國保警察太壞了,這麼多貪污腐敗的不抓,就知道迫害好人!一百四十一名父老鄉親聯名上書,要求無罪釋放我。其中有一位七十九歲的老翁是我的顧客,聽說我的情況後,多次到公安局、法院找他們理論,還自告奮勇為我出庭作證,法院、公安人員聞訊後恐慌不已,派警察到老人家中騷擾威脅。
警察逼退律師
一位頗有正義感的律師聽說後,主動站出來維護正義、保護良善,願意為我做無罪辯護。但在辦手續時,德州市司法局相關人員說:「你要是做有罪辯護,我可以給你辦,但你做無罪辯護,就不行。公檢法司的班子專門開過會,法輪功案子不能做無罪辯護。」並以此逼退了律師。憑甚麼不能做無罪辯護?在萬般無奈之下,我兒子李宗澤出庭做親友辯護。
被非法庭審
德城區檢察院明知道德城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在整個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卻視而不見,反而和國保警察串通一氣,聯手迫害我。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德城區檢察院公訴科劉偉峰等人罔顧基本事實,昧著良心辦案,荒謬的以《刑法》第三百條對我提起公訴,故意構陷好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德城區法院對我非法庭審。審判長是劉印江,審判員是王茜,陪審員是馮霞,書記員是王青,公訴人是德城區檢察院檢察員劉偉峰、張忠星。按照現行中國法律,一審為公開審理,任何公民都可以參加旁聽。但是德城區法院只允許我妻子一人旁聽,嚴重違反法律原則和程序。
法庭上,公訴人不是基於事實,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追究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而是逼我承認所謂犯罪證據,被我斷然否定後,又說我認罪態度不好,要法官從重判罰我。
在法庭辯護過程中,辯護人指出:我的當事人沒有危害社會,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沒有侵害他人利益,沒有犯罪。公訴人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指控當事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並當庭向所有人展示法輪大法在國內國際受到的褒獎、以及我在單位中所獲得的榮譽和多名父老鄉親要求無罪釋放我的聯名信等等證據,並要求一位七十九歲的老翁出庭作證。
辯護期間,辯護人只要說法輪功好,只要說有利於當事人的話,只要出示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審判長劉印江就打斷他的話,並禁止證人出庭作證。
遭非法判刑
庭審結束後,德州警察居然搞「秋後算賬」那一套,對於富有正義感、聯名簽字營救我的普通民眾上門騷擾,威脅、恐嚇人家。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法院通知我家屬說我被判刑四年。當我家屬表示要上訴時,法官王茜說:這是我們和「上邊」研究的結果,你們上訴也沒用。
控告迫害者
德城區公安分局先抓人、後栽贓陷害;德城區檢察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我非法起訴;德城區法院在明知我無罪的情況下,在沒有律師、不允許民眾旁聽情況下對我秘密審判,非法判刑四年,這是嚴重違法、瀆職、犯罪,對此我進行上訴。
同時,鑑於德州市德城區公、檢、法聯手犯罪,迫害無辜,打擊良善,侵犯人權,違背法律原則,違反法律程序,破壞法律實施,褻瀆法律尊嚴,我決定對德州市德城區公、檢、法所有直接參與迫害我的人員和相關責任人提起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