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最後一個離船」,不僅僅是一句口頭承諾,也被寫進了教科書里、公司規定、乃至法律法規之中。
《中國船員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九)款:「棄船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
而在涉及400餘人的長江遊船水難中,船長、輪機長、及部分船員卻成為了第一批獲救者,名列被救起的區區十餘人之列,立即成為了眾矢之的,船長和輪機長隨後被控制。
在這樣的水難中,如果船長按照規定程序最後一個離崗,是很難有機會逃生的,這是不做英雄就成為罪人的典型場景。
要想甩脫瀆職嫌疑,只能是出於「不可抗力」——果然,涉事企業「東方輪船公司」一名幹部表示:相信船長不會拋棄職業道德,可能是「船體傾覆時被瞬間甩出駕駛艙」。(澎湃新聞)
「甩出式逃生」是個好理由,也是唯一能令船長卸責的理由,能猜測到這程度,大家都不容易。巧的是輪機長和船長一同被「瞬間甩出」,兩幹部站的位置還都挺對。
但船長的職責並不僅僅在危難時最後離崗,還有在未雨綢繆時提前預防——根據規定,在遭遇惡劣天氣等情形時,船長可以採取包括停航在內的任何措施規避風險,這一因素也必須成為調查的一部分。
根據「環球資訊廣播」報道,「另有1艘游輪因船長果斷決策躲過一劫」——與傾覆游輪同時出發的,還有來自江西旅行團所乘坐的另一艘船,到了長江湖北段時,這艘船的船長判斷天氣不佳,臨時停靠在了赤壁。而「東方之星」為在2號下午趕到荊州,繼續前進,不幸遇上惡劣天氣……
而根據媒體報道,事發時當地連續降暴雨已達24小時,另有其他貨輪攝像頭拍下了遇難游輪深夜經過時的場面,期間不斷電閃雷鳴,約半小時後,大船傾覆……
根據這些信息,判斷「惡劣天氣」似乎並不難,電閃雷鳴下大雨,而且還是夜航,而且還是四層樓重心極高的客輪……當下國人逐利、勝於投胎,為了避免延航增加成本,冒險趕路不是沒可能的。
當然,做出冒險決策的也未必是船長,旅行團、遊船公司都有領導有老闆,利益考量對他們來說更重……這些因素在調查中必須考慮,給民眾一個合理交代。
造假者不食假,正如「東方輪船公司」另一名領導所言:「我很相信我們的船長,他經驗十分豐富,是有判斷力的。事發當晚的天氣,所有船遇到都很困難,內河船是扛不住那個風的。」
有「判斷力」?——既然知道內河船「扛不住」大風大雨,為何卻會選擇在大風大雨中深夜航行?——船長的「豐富經驗」沒能用來為乘客避險,而僅僅用於自保?
輪船公司此刻為船長辯解,也就是在為公司領導辯解,因為我們總覺得,每月領幾千塊薪水的船長,不至於為了趕路而冒險,涉及決策鏈必須查清。
目前真相未明,但根據相關疑點,控制有關人員是對的,深入調查也應該同時啟動,並根據線索隨時擴大。
韓國歲月號客輪沉沒,事後調查追責範圍達數百人,150多人被捕,最終包括輪船公司總經理在內10餘人被判刑,行政問責上至韓國總理引咎辭職……(新華網、中新網等)
韓國沉船最終被認定為人禍,而不是天災。而在人造的交通工具內,也從來沒有單純的天災。
有關部門對「天災」的認定堪稱神速,已經給出了「龍捲風」確實存在的報告,而對「人禍」的調查不緊不慢,一問就說「救災要緊」,輪船公司及長江航運相關領導尚無人被控制——「甩出式逃生」有點像神話,但它保護的可不僅僅是船長。
調查不應止於船長,但船長是個重要的契機,沒有他可能的違規,就牽不出上級的違規,就牽不出長江航道薄弱的管理,行政問責更無從談起。船長承擔所有罵名並不合理,但目前為其辯解,只會保護更多更大的責任人……不辱不罵,不能放過,對真相的追問不能停止。
紙上建築出品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