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海內外法輪功學員在討論起訴江澤民。這是一件大好事,但此事其實並不複雜,特別是在中國大陸,所以無需花很多時間討論和論述其歷史意義,訴狀也不用大而全。在針對億萬法輪功學員的這場迫害中,江澤民有難以計數的事實可以被起訴,每一個事實都可以成為一個訴江案,法院必須受理,不受理他們犯法。
首先說個歷史典故。紐倫堡大審判的時候,納粹高層說自己只是制定政策,沒有親手殺害哪個人;中層說自己只是執行政策;底層說自己只是執行上司老闆的命令。法官說甚麼呢?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判你們都沒罪,一種是判你們都有罪,我選擇後者。
甚麼意思呢?很簡單,從高層到底層,納粹形成了一個犯罪鏈條,每一個鏈條都起到了犯罪所用,才使得那麼多人被剝奪了生命、遭受嚴重傷害和無數損失。這個鏈條的每個環節都沒罪,可能嗎?不可能,所以都判有罪。
今天,從九九年七月全面公開的這場迫害,是江澤民一手發起的,它是這場迫害的元凶。以江鬼為起始的這個犯罪鏈條,所有下邊的環節,都是在執行江鬼的犯罪政策,所以所有在這場迫害中遭受傷害、失去生命、遭受損失的法輪功學員、家屬、被牽連的親朋好友、同事、鄰里,都有理由和事實起訴江澤民,所以要談起訴,首先要起訴江澤民這個罪魁禍首。
比如說,一位法輪功學員因煉法輪功而被拘留,他就可以起訴江澤民。被超期拘留,他又可以因此而訴江。一位法輪功學員因信仰真善忍而被非法勞教,這就是起訴理由。一位法輪功學員在勞教所被毆打、遭酷刑、被迫做奴工、遭受精神折磨,這些都是可以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法輪功學員煉功被迫害致死,家人可以訴江。如此等等。所以每個訴狀都可以很簡單,一點都不複雜。至於如何用法律判斷和敘述,那是律師和法官的事,沒有說每個起訴人都必須是法律專家和司馬遷。
同時,也不需要很多人聯名起訴。每個人受的每一種迫害都可以以個人名義起訴,大陸的法律更適合受理個案。
大陸法律中沒有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但因為是個人起訴,也不需要代表「人類」和整個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所以用酷刑罪(內容很多都可以用)、非法侵害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權利、被迫害致死、誹謗罪、精神損失、財產損失等等,就這些每一條都夠立很多訴江案了。
文章來源: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