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禁閉制度走入歷史

【新唐人2015年4月22訊】據大紀元電子報4月22日的報導,前年陸軍下士洪仲丘因疑遭不當管教致死案,引發各界關注軍中的不當管教制度。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除了軍官增列「降階」、「降級」;士官增列「撤職」、「降階」、「檢束」之外,也確定廢除「禁閉」懲罰制度,修法後的「悔過」懲處期限,也從現行1~30日改為1~15日,若不服懲處結果,也可向法院提起救濟。

三讀通過的條文中,除了刪除「禁閉」士兵懲罰制度,並以「悔過」取代,並參照釋字708號解釋精神,將悔過期限修正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此外,為周延懲罰機制,還增列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及「檢束」,與士兵「罰薪」等懲罰種類,並刪除士官及士兵的「管訓」懲罰。

對於新增的「降階」懲度,國防部表示,這項規定可讓嚴重違失軍人的退伍金連帶減額,可有效嚇阻犯罪或失職行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至於「降級」罰責,修正為期滿將不回復原級,且重新計算年資。

至於「罰薪」金額如何計算?國防部解釋,違失士兵將被扣除待遇總額的10~30%,期間為1~6個月,若以月薪3.3萬元的二等兵為例,扣除30%、為期6個月,相當於被扣薪近6萬元。而「檢束」則改為統一於假日實施,並修正最高上限為10日;「禁足及罰勤」也將期間之上限提高為10日。

勞乃成適用新法?國防部:不一定

不過「降階」及「降級」陸軍601旅前副隊長勞乃成是否適用?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表示,新增的「降階」尚須《任官條例》、《服役條例》等配合完成立法,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其餘條文均自總統公布日起算第三日才能生效,若屆時勞乃成還沒退伍才可適用。

為了符合人權保障,除維持不服撤職處分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增列不服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者,也能提起行政救濟;並賦予被懲罰人可於執行期間,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出異議,執行單位權責長官則須於24小時內完成審查,且不得因被懲罰人提起救濟程序,而遭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此外,三讀條文也修正現役軍人應受懲罰違失行為態樣,包括違反內部管理規定、未依規定保管、購買、搬運、發給公務或操作、維護裝備、設施、酒後駕駛、性騷擾與性霸凌經調查屬實,都列為應受懲罰範圍。另修正受撤職懲罰者停止任用期間,從原本非滿一年不得任用,改成停止任用期自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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