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單獨或夥同情婦鍾華收受多名山西煤老闆的款物共計2000餘萬元,其中二人共同受賄高達1800餘萬元。一審被判死緩後,聞清良提出上訴。12月26日上午,此案二審在北京市高院開庭。聞清良否認全部指控,稱一審判決是在編故事。並反問法官:「受賄3000多萬元的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說我情節特別嚴重,我搞不清楚哪裡情節特別嚴重?」
聞清良在位時可謂原鐵道部長劉志軍的死黨,深受劉志軍的信任和器重。劉志軍的腐敗金額堪稱天文數字,僅僅房產就三百余套,嚴格依照法律,劉志軍顯然必死無疑。可是,劉志軍命大,最終和聞清良一樣,也是獲判死緩,該刑名為死刑實為活刑,可以肯定,他們都不會被處決。
然而,聞清良和劉志軍雖然所獲刑期一樣,但兩人在法庭上的態度卻截然相反。劉志軍案一審的時候,法官尚未宣判,他就提前表示認罪伏法,不上訴。而聞清良不僅不服一審判決結果,而且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否認。並且實現了角色錯位,站在被告席上反問起了法官。
和劉志軍的腐敗金額相比,聞清良被判死緩的確有些憋屈,然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量刑的話,他們不僅都不憋屈,而且還應該仰天長嘯,而最該感到憋屈的卻是小老百姓,因為眾所周知,中國的法律對於普通民眾和官員的量刑標準完全不同,民工許霆因為取款機出錯,取款20萬被判無期徒刑,而貪官腐敗金額上億元都不一定會死,被判死刑的貪官寥寥無幾。
在劉志軍領導下的鐵道王國裡,幾乎是無官不貪,聞清良不可能獨善其身。法庭對聞清良的指控,應該都是有事實依據的,沒必要栽贓陷害,在高層致力於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法官更不會去故意冤枉這位昔日的鐵道大亨。然而,聞清良卻矢口否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且對自己所獲刑期表示極度不滿。
劉志軍服了,聞清良為何不服?顯然,兩人的參照物不一樣。劉志軍可能是以法律規定為參照物,並且對自己的腐敗金額有自知之明,而聞清良則是以其他已經獲刑的貪官為參照物,認為法官對自己判刑過重,為了減輕刑罰,於是乾脆翻臉不認前賬。
可想而知,倘若貪官在獲刑的時候,都以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為參照物,沒有哪名貪官會感覺到冤枉和不公,但是,以其他貪官為參照物,那就一定會有貪官不服氣。聞清良就這樣一名貪官,他不是不懂法律,而是心裏裝不下法律,只裝得下已經知道的腐敗案例。當然,如果在一個名副其實的法治社會,僅僅只以類似案例作為參照物也不會有問題,但在中國,影響判決結果的因素實在是太多了,聞清良不會不清楚。
聞清良腐敗金額高達2000萬,這對於普通民眾而言,毫無疑問是天文數字,以常人的眼光審視,他可以被判死刑不知道多少回了,獲判死緩還嘰嘰呱呱,真是生在福中不知福。當然,我們不能僅僅只責怪聞清良沒有好漢做事好漢當的君子之風,認罪伏法的公民意識,還應該認真反思我們的司法制度,倘若一直都對任何貪官嚴格依法判刑,估計就不會有聞清良的「鳴冤叫屈」了。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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