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因黃平善故意毀壞我的財物、打傷我七旬老母,無奈我還擊一拳。黃平善為掩蓋其違法行為,通過一些關係途徑,由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用不存在的病歷和鼻骨粉碎性骨折,出具了虛假的「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我多次提出異議。在歷經四次補充偵查,橋東檢察院在2010年5月6日和8月4日兩次對我提出公訴,橋東法院一審判員兩次拒審,橋東法院更換審判人員后,橋東法院在該案的審理中存在諸多違法問題。下面就兩個主要問題反映如下:
1、橋東法院辦案人員在重新鑒定過程中,明知鑒定存在問題,鑒定材料不充分、不真實、不完整,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和《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委託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沒有病歷、違背醫學常識、違反《人體輕傷鑒定標準》、鑒定人員未予簽字的虛假鑒定,且在北京相關部門對北京明正鑒定中心調查時,甚至為掩蓋明正鑒定中心的違法鑒定行為,存在為明正鑒定中心後補「司法鑒定補充意見函」的行為。
2、2011年4月11日,橋東區法院為了讓我自證其罪、控制我反映申訴、遏制我調查取證、併為黃平善出氣的目的,在明知我不具有逮捕的法定情形,以及我本人身體狀況不適應逮捕,且公訴案件批准、執行逮捕並非法院職責許可權的情況下,仍強行對我實施逮捕,羈押看守所,引發我心臟病發作,繼發腦梗死,給我造成嚴重損害後果。
雖然該案於2012年3月撤案,但由於橋東法院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給我的人身、精神、經濟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已然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紀律條例,請求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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