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法院非法開庭 當事人當庭讚頌法輪功

【新唐人2014年12月5日訊】(新唐人記者梁東綜合報導)2014年11月26日,雲南省宣威市法院非法開庭審理兩名法輪功(也稱「法輪大法」)學員浦梅娥與高澤孟。在法庭上,兩位當事人分別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後的身心巨變,聘請的律師也進行了無罪辯護,指出所謂的罪名完全是強加的,根本沒有法律依據。整個過程讓很多旁聽群眾藉此機會了解到了法輪功的真相。

修煉法輪功棄惡從善 浦梅娥否定強加的罪名

浦梅娥,女,45歲,開縫紉店為生,2000年因犯罪被抓進看守所。

開始時,由於受中共媒體謊言的毒害,浦梅娥有些害怕,不敢接近看守所里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可後來,浦梅娥發現一名法輪功學員整天樂呵呵的,別人都是愁眉苦臉、怨天尤人,可那位學員不是,別人怎麼對她,她都不生氣。

浦梅娥覺得很好奇,就開始了解這位學員,結果發現,她不僅沒犯法,還是一個善良的好人。於是浦梅娥開始主動接近她,並跟著學、背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師父的講法。

會背的講法越來越多,浦梅娥越來越懂得了怎樣做人的道理。她對自己以前犯的錯表示真誠的悔過,並下定決心今後要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去做一個真正的好人。與此同時,浦梅娥的身體也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曾經得過的病全好了,整個人的身心巨變真是無法用語言來表達。

從看守所回家後,浦梅娥不僅找到了其他法輪功學員,和他們一起學煉,還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向別人講述法輪大法的美好。然而,卻也因此而再次被抓進監獄。

在法庭上,浦梅娥聲淚俱下的控訴:過去被抓是因為犯罪,現在被抓是因為行善!特別是還沒定罪,她就遭到執法人員施行法外受刑。僅僅是因為修煉法輪功,浦梅娥就被關禁閉、施電刑,她講述自己被抓后坐老虎凳的慘狀,讓旁聽的親人和普通民眾都流下了眼淚。

最後,浦梅娥清晰的說道,自從在看守所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她從過去的壞人變成了今天的好人,這都是修煉大法的結果,她不承認法院給她強加的所謂《刑法》三百條的罪名。

偶遇《轉法輪》感受人生真正的幸福

高澤孟,男,38歲,在一賓館做保安,他也在法庭上講述了他得遇法輪功的經歷。

2009年的一天,他在一個書攤上偶然發現了一本《轉法輪》,好奇的他就把書買回家。看過之後,高澤孟迫切的想了解更多關於法輪功的事情,就上網搜索,看到的內容讓他受到平生從沒有過的震動: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多年間,法輪功學員一直堅持著平和,沒有任何過激對抗行為。高澤孟認識到,原來煉法輪功的人是好人,法輪功太神奇了!

自此以後,他開始自己在網上學煉法輪功,默默按照「真、善、忍」的準則去做好人。不僅身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思想觀念也變了,心情輕鬆了,知道了什麼是人生真正的幸福。他只想把自己的幸福與別人分享,希望別人也和自己一樣幸福。

在法庭上,高澤孟表示,在看守所里學法律時,在《刑法》中他看到,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受《刑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保護的。所以他拒絕承認《刑法》三百條強加給他的罪名,因為自己根本沒有做過任何壞事或是傷害過任何人。

被告律師的無罪辯護解開民眾迷思

之後,兩位被告律師又從法律的角度有理有據的為兩名法輪功學員做了無罪辯護。

律師提問:被告人是否有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主觀性,證據在哪裡?破壞了哪些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法輪功是否是「邪教」組織、法律依據是什麼?

律師的論辯指出:在當今大陸的現行法律中,凡是用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那些所謂「法律」,包括《刑法》三百條,都沒有提到過法輪功。「法無明文不定罪」,是基本的法律常識。把法輪功稱為「邪教」是出自於前中共黨魁江澤民之口,那不是法律。法輪功學員的一切言行都應該受到國家《憲法》和《刑法》的保護。

律師陳述,從立案開始,警察對當事人就是先抓人,后收集所謂「證據」,所以從一開始執法人員自己就違法。程序也違法:案子還在公安局時,就不讓律師接見當事人;案子在檢察院,借口「屬政治案件」也不讓見;案子在法院,公安局又稱「需610批准」還是阻撓不讓見。兩位律師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才爭取到面見當事人。此種違法行為不僅剝奪了律師的權利,也侵害了檢察院和法院行使監督的權利。

對於公訴人所說的「法輪功是反黨」。律師指出,共產黨就是一個政黨組織,是應該接受人民批評和監督的,這是人民的權利。若說他人違法,就要拿出違法的依據,走法律程序來解決,而不是憑口執法。

最後,律師表示,法輪功學員不僅沒有違法,還維護了法律,是一群善良的人。希望宣威市執法人員真正「依法治國」,站在公正的立場宣告當事人無罪。

整個庭審過程,當事人的陳述與律師的辯護讓很多旁聽的民眾藉此機會了解到了法輪功的真相,也認識到中共謊言宣傳的卑劣。還有一些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家屬藉此機會主動打聽如何請律師,他們表示也要請律師維護親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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