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還是我們認識的香港警察嗎?

「本人謹以至誠作出宣言,本人會竭誠依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效力為警務人員,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並且毫不懷疑地服從上級長官的一切合法命令。」

這個是香港警察的誓詞,你認為在這次佔中清場行動上,他們做到多少?

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的確,這次的香港警察「極力」遵從支持和維護政府的法律。佔中是非法集會,觸犯了香港的法律,於是他們在9月28號,行使警察應有的權力,以「適當的武力」去對付他們認為持有攻擊性武器的學生、示威者。同樣在10月4號開始,在旺角的佔領據點,有一班不知名的口罩黨和反佔中的人仕突擊包圍集會者,有示威者被打至頭破血流,有女示威者亦被非禮。那些人觸犯了傷人罪、刑事罪行,但香港警察們,好客的護送疑犯上的士、神不知鬼不覺放走真正挑釁警方的人,這還是我們認識的香港警察嗎?

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

香港警察的廉潔和公正在世界享負盛名,擁有這個名銜就必須擁有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價值觀。但一個「佔中」就令他們原形畢露,把我們長久以來努力的成果毀於一旦。在2014年10月15日的凌晨,有警員濫用私刑,把一個已經捆綁雙手毫無還擊之力的示威者帶到暗角位毒打近4分鐘。身為一個警察,職責就包括保障市民的安全,但他們居然利用自己擁有的權力,做出違背誓詞的行為。就算該名示威者真的做出違法行為,那就代表他們就可濫用私刑?如果長此下去,香港這個法治社會就變得無法無天了。往後就算我因亂拋垃圾而觸犯法例,警察們都可以把我帶到暗角位毆打,然後再送我回警局。這還是我們認識的香港警察嗎?

文章來源: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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