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修法 擴大國賠範圍

【新唐人2014年8月8日訊】行政院會7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適法範圍由公有公共設施改成「公共設施」,避免賠償訴訟產生爭議,且增訂「怠於執行職務」定義明確化等修正,擴大國賠範圍,保障人民權利。至於高雄氣爆事件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表示,要看具體個案的事實判斷。

行政院認為高雄氣爆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求,依現行法律由高市府代位求償申請國家賠償即可,但高雄市政府傾向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究竟要引用哪個法律?吳陳鐶表示,災民可依具體個案的情況二選一提出求償。

吳陳鐶說,構成國賠的要件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因故意、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缺失時,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法》;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則是因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可請求國家補償。

--轉自《大紀元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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