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子子:導師利用明顯的強勢姦淫女學生是「誘姦」?

中國大陸媒體引自京華時報記者李莎、梁超、郭瑩的報導說:「7月10日,一篇稱廈大教師長期猥褻誘姦女學生的博文在網上瘋轉。廈大人文學院歷史系考古專業博導吳春明被指長期猥褻誘姦多名女學生,甚至有女學生因此割腕。」。針對此事件中當事人的行為,報導引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的觀點稱:「 洪道德表示,誘姦並不是一個法律用語,是一個民間用語。誘姦是指使用花言巧語誘騙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沒有違背女方的意願。如果被引誘的女方年滿14週歲且精神正常,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違背其意願,那麼對於實施引誘的一方來說,並不構成犯罪。」

筆者對此專家的論點深感憂慮,這明明是強姦!為什麼說成是「誘姦」?這是明顯的支持犯罪。

什麼是強姦罪?在中國大陸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利用明顯強勢的手段使弱勢一方就範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因為這並不是弱勢一方心裡愉快接受的性行為,而是在脅迫下屈從強勢條件不得不服從而被害的情形,這種傷害不僅在肉體上使被害人感到非常骯髒,在心裡上更是感到羞辱,是其一生都無法抹去的陰影,嚴重侵害了其享有婚姻家庭的幸福,對於未婚女子而言,更是強行剝奪了其追求美好性關係的合法權利。

換一句話講,身為廈門大學導師的犯罪嫌疑人吳春明,明顯利用其身份處於強勢條件實施了故意犯罪,其犯罪特點明顯屬於以強凌弱脅迫受害人就範,符合【強姦罪】的量刑要件。而且,身為教師的犯罪嫌疑人實施該犯罪行為,犯罪性質及其惡劣,對社會起到了及其邪惡的教範作用,危害極大,符合該罪名從重處罰量刑要件「(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僅多次實施該犯罪行為,還強姦了多名女學生,符合該罪名從重處罰「(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的量刑要件;犯罪嫌疑人是在學校和賓館等公共場所實施犯罪,雖然沒有當眾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是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應當按照從重處罰(三)的規定對公共場所有個法律上的維護作用,以制止同類犯罪行為在國家機關、學校、賓館、企業和其他公共場所發生;身為教師的犯罪嫌疑人吳春明,其侵害的對象是學生,是沒有社會認知經驗的未婚女子,其所承受的侵害必然奠定其對進入社會生活的錯誤認知,對其建立婚姻家庭產生的影響是惡劣的,後果也必然是相當嚴重的,她會錯誤的認為性是可以做交易的、並且是老師教她的,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後果,對社會的危害性相當嚴重,符合從重處罰「(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的量刑要件。

眾所周知,中共體制並不是法制社會,而是權治社會。在中國大陸,權力者的強勢地位是非常明顯的,所謂的「法律」也是處於被權力強姦的地位,沒有權力的只能用金錢購買權力而使自己擁有強勢地位。在這個體制下,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是非常絕對的,可供自由選項的空間是沒有的,處於弱勢群體者要想有所改變,只能出賣靈魂和肉體來換取,所以這個中共政治體制是一個製造犯罪的體制、是絕對社會不公的體制。強勢群體的任何行為都可能侵害到弱勢群體、都可能涉嫌犯罪,吳春明的行為是這個體制中的普遍現象,那些落馬的高官有幾個人不是性亂者?有幾個不是利用強勢地位侵害婦女的罪犯?甚至,女貪官都反過來侵害強姦男人了。

如果在西方國家的自由體制下,弱勢群體有多種自由選擇的出路,發生這樣的事情就不能簡單的歸類為刑事犯罪,弱勢者有極大的空間拒絕強勢,使強勢一方行為置於誘惑、不能導致弱勢者絕對屈從。恰恰是在中共體制下,人們沒有自由選項,人們的靈魂和肉體必須屈從於強者,因此,發生的這類事情就不是誘惑了,弱勢者沒有拒絕的空間,拒絕會付出更大的代價,這類情形就只能歸類為犯罪。

筆者知道這位法學專家的理論是符合國際接軌的法律理念的,但是,中共是強調中國的「國情」的,你這個理論是應該符合中國的「國情」的,你不能在人權問題上講「國情」,在法律問題上不符合「國情」,你作為中共體制中的法學專家,起碼要按照中國大陸現行的法律規定提供理論,你不能用西方的標準糊弄中國人、不能用國際標準為此類犯罪行為辯護。

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的行為、迫害和平民眾的行為是最典型的強姦(民意)行為,它一方面搆陷人家犯了所謂的什麼什麼罪名,另一方面又不允許人家依法辯護,一旦真相曝光就馬上推出一些所謂的法學專家欺騙世人。

大魔頭江澤民的馬前卒薄熙來、徐才厚都落馬了,所有發動迫害法輪功的元兇也將很快被中共體制推出來當中共邪黨的替罪羊、為了黨的事業而獻身。人們說用什麼法律審判江澤民啊?筆者認為:用中國大陸現行的法律體系審判江澤民就很公平,因為它是用這個法律體系的名義迫害法輪功的,它們用這個法律名義殺死那麼多和平民眾,按照中國大陸現行的刑法都應該判死刑,你用國際法判它們就死不了,那個結果公平嗎?老天爺都覺得不公平。況且,它們當初在位時也是極力阻撓中國大陸法律與國際接軌的。這是它們自己的選擇,而不是被害人一定要把它們怎麼樣。

筆者希望中國大陸的法學專家們還是老老實實的做學問,老老實實的尊重你們的學問,那是你們的飯碗,不要把你們的學問用於有利於犯罪行為逃脫罪責,故意包庇犯罪同樣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在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下,國家公務員、教師、企業的管理者和私企老闆明顯利用權力和金錢的強勢地位,強迫與婦女發生不符合性本身愉悅原則的性行為都是強姦,中共體制不變,這些罪行不變,這是絕對符合中國大陸現行法律標準的。任何故意狡辯,都涉嫌幫助犯罪。

什麼是「誘姦」?當事人雙方都沒有絕對的強勢與弱勢,強勢一方的目地很容易被拒絕而不會造成嚴重被侵害的損失。在中國大陸,官員性侵下屬和民間女子,無論其對方表現如何所謂的「自願」,只要是涉嫌性交易就是犯罪,因強勢一方的原因而產生結果就是強姦罪;教師性侵學生是絕對強勢的犯罪故意,一個孩子上學是為了改變命運,其父母為她付出的代價和希望是非常巨大的,學業有成將決定她一生的命運,她們因此而處於極度弱勢地位,做為老師拿人家寄予一生希望的學業相脅迫,因此而達到性侵她們的目地那就是強姦罪;有錢人乘人之危,利用金錢使弱勢者屈從於不情願的性行為更是軟暴力型強姦罪,這些都不能用「誘姦」來開脫【強姦罪】的量刑要件,都必須追究其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

我說,在中共體制不變的情況下,在所有迫於生活壓力而被迫賣淫的女子都是被性侵的受害者,她們都是被體制性犯罪強姦的對象,如果這個體制真的給予她們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尊嚴和條件,那麼她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是不會選擇這個骯髒的地下職業的。是中共犯罪的體制在強姦她們。

那些被中共洗腦的人一聽到法輪功學員講中共的罪惡,它們就毫無理智的說法輪功學員是搞政治,其實,法輪功學員講的是「天滅中共」的真相。筆者在這裡講的也是真相,無意針對特定的個人,筆者說這番話的目地是希望世人清醒的看待善與惡涉及的法律問題,挽救的是生命的良知。

如果按照該法學專家的說法,這種強姦都屬於「誘姦」?那麼是不是這種犯罪就會受到極大的法律支持和鼓勵呢?一定是的。有了這種法律解釋為強勢群體保駕護航,法學院的女研究生們,外交學院的女研究生們,所有畢業就有好工作的女研究生們,是不是都應該向依俊卿那樣對待常豔們看齊?各級領導的女下屬們被當作性奴侵害是不是就無法根治了?民間女子要想改變環境、甚至是維持生計,是不是就必須繼續被迫賣身的命運呢?一定是的。

人們看到了已經發生的這類犯罪事實,所造成的侵害後果相當嚴重,中央編譯局的依俊卿落馬,最受傷害的是被其性侵的常豔們;高官被抓,受到無形懲罰最多的恰恰是被他們性侵的情婦們,她們的生活和名譽都是滅頂之災;東莞「掃黃」的結果恰恰是那些為生活所迫被性侵的性奴損失最大。

我說,中共體制中的官員真是性福啊!只要聽黨的話,當上領導就有性奴陪伴,老婆都沒用了。難怪大魔頭江澤民領導下的官員們那麼賣力的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原來是這種法律解釋給予它們金錢美女的鼓勵。大魔頭江澤民是淫棍之首,它的支持者、保護者和馬前卒周永康、賈慶林、薄熙來、徐才厚、谷俊山、依俊卿、譚力們個個都是淫棍,它們那個不是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罪犯?它們那個不是以強勢佔有性奴者,它們都是強姦犯。大審判時,世人決不會放過對它們這類強姦罪行的清算!

萬惡淫為首,性犯罪類的腐敗是中共體制的頑疾,起源於邪惡鼻祖馬克思的「公妻」論,這樣的罪惡還能走向未來嗎?「天滅中共!」理所當然。目前,習式反腐並沒有觸及中共體制性的【強姦罪】,其是不是有相關的私心而沒有這麼做?其保黨的目地是不是也要把中共體制性的【強姦罪】也保下來?法學專家們如此為這種中共體制性【強姦罪】解釋,其是不是也得到了這樣的好處了?這都是個問號。

但是,筆者看到的真相是,「誘姦」這種襠下的法律學問是為淫亂辯護的,在習式反腐中的說法是「通姦」。我看,中國大陸的法學家們真的要看看自己的學術水準是不是掉到褲襠裡了,上海法官集體嫖娼案的職業專家們一定很喜歡這樣解釋法律,此類行為是「誘姦」?是「通姦」?還是強姦?那個法律解釋是維護社會公平的?不要侮辱你們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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