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5月31日訊】(新唐人記者公孫覺綜合報導)六四來臨之際,香港媒體刊登了一篇呼籲起訴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累累罪行的文章,列出江澤民五宗大罪,其中最重之罪是賣國危害國家安全罪。
今天(31日)香港媒體刊登自由作家郭羅基的專題文章,文章認為,壓制六四事件平反、將中共前總書記趙紫陽幽禁至死,主要的責任者是江澤民;江上臺,開啓了中國社會全面腐敗的時代;時至今日,如果反腐敗只是抓個案,那是抓不勝抓,必須追究以江爲代表的一個時代的謬誤,才是釜底抽薪。
作者認為,現在臺上的人,與血腥鎮壓並無瓜葛,本來不難正確處理六四事件,建議按《刑法》、《刑事訴訟法》起訴江澤民。
文章首先來論證說,江澤民違反憲法,越權簽訂《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喪失領土,又簽訂中蘇密約,放棄國防,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
作者回顧說,1999年12月9日,在江澤民和葉利欽的主持下,中俄兩國於北京簽署了《中俄邊界議定書》)根據《議定書》,1689年 (康熙二十七年) 9月7日簽訂尼布楚條約以後,歷次中俄不平等條約《璦琿條約》、《北京條約》、《伊犁條約》所侵佔的中國土地150萬平方公里,悉數斷送給俄羅斯。中國所失去的土地,遠遠超過激發五四運動的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
2001年7月16日,江澤民與普京在莫斯科簽訂《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條約》第六條載明:「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嚴格遵守兩國間的國界。」這就是爲《中俄邊界議定書》背書,以條約的形式確認《議定書》所劃定的國界。只能說是俄羅斯「滿意地指出」,因爲已經滿足了俄羅斯的「領土要求」,所以「沒有領土要求」。同時也是束縛中國,不能再提出「領土要求」。
作者認為,江澤民簽訂《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是違憲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之一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決定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即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的第(14)項,國家主席實際上只有發布權。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幷無簽約權。簽約權是屬於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的第(9)項:「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江澤民越權與外國簽訂條約是違憲的,而應當履行的發佈權卻不履行。《中俄邊界議定書》的內容中方從來沒有公佈,經俄方公佈,才爲國人所知。江澤民又觸犯《刑法》分則第九章的瀆職罪。
更有甚者,江澤民與俄羅斯還有秘密協定。
2002年,普京訪華回國後,授意俄通社於12月18日以「軍事評論員」的名義,公布了1991年江澤民與葉利欽簽署的《中俄兩國政府間在彼此削減邊界地區武裝力量和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問題上的相互諒解備忘錄》。
備忘錄中,中共單方面承擔義務,在邊界上主動後撤500公里,而俄羅斯只後撤100公里。俄羅斯的「軍事評論員」說:「中國氣魄宏大。」佔了便宜還要揶揄中國。12月25日,中國的千龍新聞網(http://www.qianlong.com) 報道了俄通社公布的《中俄兩國政府間在彼此削減邊界地區武裝力量和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問題上的相互諒解備忘錄》,多家網站又加以轉載,中國人民才得知江澤民所幹的賣國勾當。
作者總結說,江澤民違憲行使職權,簽訂《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喪失領土,又簽訂中俄密約,放棄國防。江澤民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〇二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第一一三條還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另外,作者還羅列江澤民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等罪責。
每到六四來臨,世界各大媒體都會頭版頭條追憶六四事件,呼籲中共當局作出正確表態,但是一次一次的都失望了。
5月初,旅德博士彭濤再一次在自己的博文刊載25年前北京學生對中共當局的「七點要求」,他總結說,除了第五條外,其他方面幾乎沒什麼變化。「七點要求」如下:
一,重新評價胡耀邦的是非功過,肯定其民主、自由、寬鬆、和諧的觀點;
二,徹底否定清除精神污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對蒙受不白之冤的知識份子給予平反;
三,中共國家領導人及其家屬年薪及一切形式的收入向人民公開,反對貪官污吏;
四,允許民間辦報,解除報禁,實行言論自由;
五,增加教育經費,提高知識份子待遇;
六,取消北京市政府制定的關於遊行示威的「十條」規定;
七,要求中共當局領導人就政府失誤向全國人民作出公開檢討,並通過民主形式對部份領導實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