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在新疆,一些地方政府發佈通告,禁止年輕男性留大鬍鬚,禁止女性穿蒙面罩袍,並宣稱對違反者嚴懲不貸。
這些禁令無疑是錯誤的,因為穿著打扮是個人的事,政府無權干涉。有批評者聯繫到當年滿清政府強迫漢人「剃髮易服」,「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其野蠻殘酷,如出一轍。
也有人替當局的禁令辯護。他們說,蒙面罩袍的實質是把女性當成商品,當成男性所佔有的、因而需要保護的商品。要女性穿罩袍是要女性守貞節。在單方面要求女性守貞節的地方,往往伴隨著大男子主義,伴隨著一夫多妻和男人的性交易自由。
對於這樣一種落後的舊習俗,難道不應該廢除、不應該禁止嗎?有的辯護者進一步反問到:如果你們支持女人穿罩袍,那麼,你們是不是也支持女人裹小腳呢?你們是不是也反對廢除女人裹小腳呢?
這種辯護不成立。問題不在於罩袍這種服飾本來體現了怎樣的思想觀念,是先進還是落後;問題在於,即便是一種我們認為錯誤的、落後的服飾或習俗,也不應該由政府、由強力去廢除、去禁止。否則,這和毛澤東時代、尤其是文革初期的破四舊有什麼區別?
文革初期破四舊,紅衛兵禁止女性穿高跟鞋穿旗袍,理由是旗袍和高跟鞋體現了資產階級好逸惡勞思想,體現了剝削階級人生觀和審美觀,因此必須統統破掉。直到八十年代,當局還把穿喇叭腿褲,男人留長髮,女人涂口紅、穿短裙當作「精神污染」來清除。好在這些都已經過去。時至今日,當局對廣大漢區一般人的穿著打扮基本上是不干涉了,那為什麼偏偏還要對一些少數民族的穿著打扮搞強迫命令呢?
說到裹小腳,裹小腳確實是陋習,理當廢除。但問題是誰來廢除,如何廢除?我們知道,滿族婦女是不裹小腳的。當初滿清政府曾經下令,一方面要漢族男人「剃髮易服」,另一方面又禁止漢族女人裹小腳,「有抗旨纏足者,其父或夫杖八十,放逐三千里」。可是後一道命令遭到漢人廣泛而強烈的抵制,數年後清廷不得不弛禁。當時有個說法,叫「男降女不降」。這就是說,在當時,漢人是把本族的女人抵制滿清政府的禁止纏足令,堅持繼續裹小腳,當作是不屈服於異族強權的象徵的。
可見,對舊習俗,如果要改,也有個由誰來改,用什麼方式來改的問題。某民族的舊習俗,只能由人家自己改,而且應是自願的改。
也許有人會問,不久前,法國也立法禁止在公眾場所穿伊斯蘭蒙面罩袍,這不也是政府用強權推行嗎?
對此,我的回答是,法國政府的禁令是針對穆斯林移民的。
這些年來,有大量的來自北非的信仰伊斯蘭教的阿拉伯人移民法國,其中不少人不肯入鄉隨俗,因此引起和法國本地人的一些矛盾和衝突,故而法國政府通過立法對這些不肯入鄉隨俗的穆斯林們加以規範。對於這些法律的是是非非,法國人也有爭議,這裡暫且不論。但畢竟,法國政府是出於同化移民的角度這麼做的。一個人自願移民外國,這就意味著他自願放棄某些本國本民族的認同,也就是說,他自願放棄自己原來的一些習俗而接受別人的習俗。這也就意味著,別人的國家和政府或多或少有權把他們的一些習俗加在你身上。
新疆政府的禁令卻不然。新疆政府的禁令是針對作為新疆原住民的少數民族,兩者不可混為一談。新疆本來就是這些少數民族自己的家園。他們在自己的家園要怎樣穿著打扮當然有充分的自主權。因此,新疆地方政府禁止別人留鬍鬚、穿罩袍的規定是完全錯誤的,是站不住腳的。
文章來源:《自由亞洲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