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24日訊】(新唐人記者陳漢采訪報導)近日,有消息傳出,三亞市城郊檢察院向其中被關押的五位村民施壓,要求他們用解聘律師來換取自由,此事在律師界引起很大反響,全國各地115位律師聯名向三亞市城郊檢察院發出聲明,譴責他們的違法行為。維權律師蔣援民稱此案是官商勾結,疑市委書記姜斯憲是幕後黑手。
維權律師蔣援民介紹,海南省三亞市一批農民因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土地,27人被抓捕、控罪。蔣援民因為代理此案,也曾經被行政拘留170天,身體也遭到了很大的傷害,由於三亞警方抓捕蔣援民的事件被曝光后,各地律師前去聲援抗議,並獲得五位村民的委託,幫助他們代理案件。
該案不久前開庭,法官居然枉法當庭不允許蔣援民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休庭后一直沒有開庭。
據維權網報導,2013年12月21日,三亞市城郊檢察院負責符日榮等五人,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的公訴人石彩雲檢察官等人,近日到三亞看守所提審了五名被告人,要求他們解除對辯護律師的委託,並承諾:本月底前,法院開庭將按照他們實際被羈押時間判刑后釋放。
《新唐人》記者就此事件採訪了維權律師蔣援民,蔣律師證明他也曾經遇到相同的脅迫。
蔣援民律師:「因為他的目的就是讓我閉嘴。因為我在給村民辦案過程中,不斷地向中央有關部門,比如向檢察院、公安部啊,還有中共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啊,還有全國人大啊、信訪局啊,都寫了控告信,把他們違法抓捕村民、霸佔農民土地這個事情,都已經向有關部門去控告了。所以他們害怕我繼續去告,這是一個;第二個,他們是怕我在法庭上為村民辯護,因為他們所有的證據都被我在法庭上全部駁倒了;而且我有很多關鍵性的證據。他們怕我繼續為村民辯護,就把我抓起來。當時給我的交換條件就是,只要我同意不為村民進行辯護了,他們就無罪釋放我,我當時就拒絕了。」
蔣律師表示,此案不是一般的維權案件,他懷疑幕後有黑手操縱:「實際上這個事件是官商勾結,就是開發商勾結市領導,據講是市裡的主要的領導,無論是檢察院也好、還是有關人員也好都不敢說這個人,是這個人下的令,要求抓村民、要求判村民的刑。到底是誰?我懷疑是姜斯憲,就是那個姜斯憲市委書記。因為他是陳良宇的殘渣餘孽,他以前在上面當組織部長么,後來因為陳良宇的事情被貶到海南當一個副省長么,但是在江澤民拚命保護下,又當上省委常委了。」
三亞市城郊檢察院脅迫維權村民事件,參與抗議的維權律師李方平表示:「現在一些地方的公、檢、法。為了使這些維權律師不去參與維權案件的話,往往就是脅迫在押的當事人,讓他們撤銷律師的委託,使他們能夠去更好的駕馭這個案件,屏蔽外面的聲音避免律師的監督吧。我覺得這幾年越演越烈,尤其蔣援民你知道吧,他本身是作為三亞普遍維權案件的第一辯護人,遭到了三亞公安長達幾個月的刑事拘留,所以說這個案件也是非常惡劣,全國各地100多位律師聯手譴責這樣的違法去行徑。」
蔣援民律師認為:「三亞市城郊檢察院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因為他明明知道要起訴的這五個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還非要起訴他們。非得要求追究這五個村民的刑事責任么、要判刑么,從這一點上講,可以講說是徇私枉法罪。」
115位律師譴責三亞市城郊檢察院,脅迫維權村民「辭律師、換自由」的嚴正聲明全文如下:
2013年12月21日,我們陸續收到三亞方面傳來的消息:三亞市城郊檢察院負責符日榮等五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的公訴人石彩雲檢察官等人近日到三亞看守所提審了五名被告人,要求他們解除對辯護律師的委託,本月底前法院開庭將按照他們實際被羈押時間判刑后釋放。
我們辯護人認為:三亞市城郊檢察院強迫被告人解除對辯護律師委託的行為是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辯護權的嚴重侵害。我們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表示極大的憤慨和強烈譴責。
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處刑等諸方面進行申辯、反駁、反證、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的權利。
獲得辯護權,也是我國公民憲法權利。我國《憲法》第125條第2款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基於保護辯護權的憲制安排,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還對律師辯護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第35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國際層面,《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條也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第16條「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
可見,三亞市城郊檢察院這種以「辭律師、換自由」的脅迫行為,是與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嚴重相背離的。
不僅如此,三亞市城郊檢察院明知三亞市天涯鎮塔嶺村大村符日榮等村民因保護本村所有土地、維護村民合法權益而被違法刑拘。但在本案的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各個訴訟環節事實上放縱、配合了三亞市警方濫權行為,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對本案第一辯護人蔣援民律師的迫害。
我國《檢察官法》第八條規定:「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然而,代表三亞市城郊檢察院的公訴人石彩雲等檢察官並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反而不擇手段、知法犯法,脅迫五名無辜被告人解除律師委託,意圖使無辜被告人被錯誤追究刑責,此做法為國法所不容。
我 國《檢察官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第(七)款明確規定:「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規定: 「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開除」。
鑒於此,我們作為符日榮等被告人的辯護人特發表嚴正聲明強烈譴責三亞市城郊檢察院的違法行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 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的規定,向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請求依法糾正三亞市城郊檢察院的違法行為, 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也鑒於本案公訴人石彩雲的這一嚴重違法行為,已經不能保證本案的公正審理,我們再次申請石彩雲迴避。
此聲明也同時逐級抄送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聲明人:蔣援民、王 宇、李志勇、葛永喜、郭海躍、王紅傑
(以上均為辯護律師)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聯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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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 湘 山東律師、陳以軒 湖南律師、李長青 北京律師、劉書慶 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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