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協助調查 中石油遭遇另一致命打擊

【新唐人2013年12月17日訊】 (新唐人記者唐迪綜合報導)自從中石油窩案大爆發以來,王永春、李華林、冉新權、王道富以及蔣潔敏等中石油前高管因涉嫌貪腐而相繼落馬。輿論普遍認定此案的終極目標,是拿下被稱為「石油幫幫主」的中共前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

目前,正當周永康落馬被查的消息在海外媒體炒得沸反盈天的時刻,有大陸財經媒體爆出了中石油的財務主管,總會計師溫青山被傳協助調查的消息。同時中石油窩案還引發了另一個連鎖沖擊:中石油及其數名高管在美國被提起集體訴訟。

評論指,這意味著,中石油目前還面臨著必須在規定日期前向美國法庭提交答辯狀。而這起案件一旦開審,原告為了證實自己所訴屬實通常會請求法院讓被告(中石油)交出公司的賬簿等大量內部資料給對方審查。這對中石油來說很可能是另一個「致命」的打擊。

中石油總會計師溫青山被傳協助調查

據大陸《財新網》12月16日報導,近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下稱中石油)總會計師、黨組成員溫青山被傳協助調查。而這個消息目前已得到中石油內部人士的證實。

據公開的資料,現年55歲的溫青山,擁有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職稱,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會計學專業,亦是北京大學國際MBA2006級的EMBA學員,碩士學位。他在中石油財務系統擁有近30年的工作經歷。

他從1999年5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財務資產部副主任起,在這個系統一步步升遷;2010年3月,溫青山同時還擔任中石油控股的昆侖銀行董事和昆侖信托董事長;到2013年7月29日,溫青山升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會計師、黨組成員。

作為中石油的財務主管,溫青山主要負責中石油的資金運用,包括管道籌資、國際業務談判、臨時資金拆借等等。

據報導,當年在溫青山的主導下,新建的西氣東輸三線曾經成功募集了300億元左右的社會資金。在此後,借鑒這個經驗,中石油將已經投入運營的西一線、二線部分股權套現。中石油股份公司以其下屬的西部管道分公司所管理西一、西二線西段、澀寧蘭線、輪庫線和鄯烏線等5條天然氣管線及5條原油管線、5條成品油管線出資,與泰康資產、國聯基金成立中石油管道聯合有限公司,實現融資600億元,合資期限20年。

據稱,近幾年,隨著中石油國際化戰略加快,溫青山參與了中石油的多項國際業務談判,包括中俄石油管道的談判,以及與伊朗石油貿易的結算問題。另有消息源告訴財新記者,作為中石油的財務主管,溫青山還參與了諸如中石油臨時資金拆借等財務事宜。

中石油窩案在美國引發集體訴訟

中石油窩案爆發以來,中國人更多關註的是哪些高官將因此落馬,以及隱藏在這個經濟案件背後的激烈的政治鬥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石油腐敗窩案的曝光,竟然會立即在美國引發集體訴訟案。

目前中石油股份公司,及中石油前任董事長蔣潔敏、現任董事長周吉平、公司前任財務總監周明春和現任財務總監於毅波等四人均在美國成為被告,而且將面臨著必須在規定日期前向美國法庭提交答辯狀,甚至可能被要求交出公司賬簿等大量內部資料的嚴重困境。有輿論稱這對中石油來說很可能是另一個「致命」的打擊。

據公開資訊,早在中石油窩案爆發初期,中石油多位高管因涉嫌貪腐被「帶走」調查的消息在海外曝光後,一名持有中石油股票的個人股東,代表其他所有類似投資人,於2013年9月3日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發起集體訴訟。被告是中石油股份公司,及中石油前任董事長蔣潔敏、現任董事長周吉平、公司前任財務總監周明春和現任財務總監於毅波等四人。

原告代表所有在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間購買了中石油股票的股東,向中石油索賠,因後者違反了美國證券法並給股東造成損失。

原告的訴訟依據是:中石油向美國證監會提交的書面材料、中石油網站披露的信息,以及媒體報道等公開資料。

證據顯示,中石油在官網和當年的財報上宣稱其遵守了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了公司高管應遵守的義務和道德規範。然而2013年8月26日,王永春被調查,隨後中紀委又立案調查了其他三位高管,使得中石油的股票截至2013年8月28日,每股跌了3.92美元,跌幅超過了35%。

原告認為,被告中石油未及時對此作任何披露,公司的財務報告有重大虛假陳述和誤導信息,公司缺乏內部控制和財務控制,由此給原告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原告因此依法向中石油索賠。

2013年9月6日,另外一名持有中石油股票的個人股東和另外一家律師事務所也以相同理由對中石油發起了集體訴訟,訴至同一家法院,目前法院已將兩起案件合並審理。

據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庭記錄,2013年11月15日被告中石油公司被送達訴狀。法庭規定被告須在12月6日前提交答辯狀。美國時間12月5日,原被告雙方同意原告修改訴狀,並給出被告額外的時間答辯或者回應。

大陸《財經》雜誌日前有報導對這起跨國訴訟案作了一些專業上的分析與說明。

據報導,在美國的集體訴訟通常是指因受到類似損害的人群數量非常大,由一個或幾個人作為訴訟代表進行訴訟,訴訟結果對整個訴訟集體都有效,除非某個受害者保留單獨訴訟的權利。最為常見的集體訴訟除了證券法方面的,還有產品責任訴訟,以及對服務或政策提供者的訴訟。

報導稱,很多針對上市公司的集體訴訟對於原告來說是一場博弈。但對被告來說,遇到集體訴訟便是賠錢的買賣。案件和解了自然要賠上大筆的銀子,如果不和解堅信會勝訴的也會因戰線拖沓冗長付出高額的律師費。而這起針對中石油的集體訴訟案,完全符合美國法律的相關標準,法院應該會核準立案。

報導表示,原告起訴被告違反了美國1934年證券法中的10(b)和美國證監會規則的10b-5,從而構成證券欺詐,這也是證券欺詐集體訴訟案中最常援引的法條。上述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要及時披露與證券買賣相關的任何重要的事實,虛假披露和誤導或者不披露重要的事實都違反證券法。

原告若想訴被告證券欺詐從而獲得賠償,必須證明(1)被告做出了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或者對重要的事實沒有披露;(2)被告的行為是惡意的(明知事實真相卻沒有真實披露或者不披露就構成惡意);(3)原告依賴被告所披露的信息;(4)因為被告所披露的信息導致了原告的損失;(5)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原告必須證明以上五個要素全部滿足,被告才構成證券欺詐。

而對那些上市公司來說,證據的發現過程是「最要命的」。因為原告為了證實自己所訴屬實,通常會請求法院讓被告交出公司的賬簿等大量內部資料,而這些資料通常是上市公司不願交給對方審查的。原告在審核這些材料的過程中又能找到更多對自己有利的信息來攻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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