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清:郭飛雄案脫光中共當局的底褲

【新唐人2013年12月3日訊】戴晴曾一語道破中共的機關——「好話說盡,壞事幹絕」。最近發生的郭飛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案(下稱「郭案」),即是證明——從法律上來說可謂是脫光了當局的底褲!

一、肆意踐踏法律,剝奪當事人、家屬及律師的合法權利

2012年3月14日第11屆全國人大第5次會議頒佈《刑事訴訟法》修訂案,「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該法典。當局宣傳之:充分體現了中國的人權進步和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筆者特別說明:該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字面上講,有進步的地方,也有倒退的地方)。果真如此嗎?還是以事實來說話吧!

1、剝奪律師會見權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37條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其他類案件,根據新《刑訴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受委託律師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並不需要向辦案機關申請。

郭案的刑事拘留通知書上白紙黑字地寫明系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也就是說郭案不屬於《刑訴法》第37條所規定的三類案件,郭指定的律師不需申請即可隨時會見郭飛雄。但是,自2013年8月8日郭飛雄被刑拘至今已達95天,郭本人指定的隋牧青、藺其磊律師先後6次去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會見郭飛雄,均被拒絕。之後,當局為了掩飾其違法行為,又說只要這兩個律師不參與,其他任何律師均可隨時會見郭飛雄。於是,郭飛雄的姐姐楊荗平又聘請了與郭飛雄素不相識的北京律師陳建剛、山東律師趙永林擔任郭偵查階段的律師。2013年10月8日,該二律師去郭飛雄在押處天河看守所,但獄方仍不允許二律師會見郭。

更為惡劣的是,為了阻止隋、藺二律師會見郭,當局竟謊稱該二律師與郭飛雄有利害關係。真可謂強詞奪理!辯護律師不同於公、檢、法人員,按照法規,後者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需要回避。再說,哪個律師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委託與受託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本身就是利益關係,除非律師參與了該罪案,不得擔任該當事人的辯護人,其他並無限定。照當局的邏輯,如果認定隋、藺二律師參與了郭案「犯罪」,為什麼不在抓捕郭的同時或在郭還未指定辯護律師之前就一併對該二律師立案偵查呢?

退一步講,如果說廣州的隋牧青律師與郭飛雄平時有接觸,算是利害關係,那麼遠在北京的藺其磊律師呢?!為什麼藺律師也見不到郭飛雄呢?何況與郭飛雄素不相識的陳建剛、趙永林二律師也不被允許會見郭飛雄。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13年8月19日隋牧青律師到天河看守所辦理會見手續,該值班幹警稱依法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結果隋律師在48小時內沒有接到會見通知,48小時過後隋律師到該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值班民警竟違法以「要辦案單位同意」為由,拒絕安排會見。隋律師拿出法條,據理力爭。看守所無奈就叫來經辦郭案的國保,國保竟然拿出了一張毫無法律根據的穗公(天)不准見字[2013]822號《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來糊弄。該決定書以「……楊茂東,同時涉嫌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辦理的黃文勳、袁小華、袁兵等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會見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決定不准予申請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楊茂東」。

這不是赤裸裸地踐踏法律嗎?首先,根據郭案性質會見依法不需要向辦案單位申請;其次,隋牧青律師也沒有申請會見,是依法直接到看守所辦理會見手續,怎麼莫名其妙地冒出個申請人呢?其三,既然楊茂東(郭飛雄),同時涉嫌赤壁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為什麼不將郭飛雄與赤壁案並案偵查,直接定郭飛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呢?這也許是當局怕以政治罪名來抬高郭飛雄的影響吧!其四,現在赤壁案已經將罪名改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為什麼現在仍不讓律師會見郭飛雄呢?

2、剝奪家屬知情權

新《刑訴法》第87條、第91條分別規定拘留、逮捕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該二法條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讓家屬及時送衣物、請律師等,並未賦予辦案單位郵寄送達的權利。然而,2013年8月8日郭飛雄就被拘留了,直到2013年8月17日,時隔9天,郭的姐姐楊荗平才接到天河公安分局的普通郵寄通知。自2013年9月12日郭被逮捕,郭的家屬至今仍未接到當局的逮捕通知書,直到2013年10月上旬隋、藺二律師去檢察機關控告時,接待的檢察官無意間透露了郭飛雄已被逮捕的「機密」。

郭飛雄的妻子張青在美國德州、姐姐楊荗平在湖北省谷城縣。中共當局對郭飛雄的親屬關係掌握得一清二楚。從保障基本人權的角度出發,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要中國駐美外交機關通知張青呢?楊荗平在國內,當局既然能用普通平信通知楊荗平,說明當局是知道楊荗平住址的,為什麼不要楊荗平所屬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時通知楊荗平呢?棄特快專遞不用,其用意何在?辦案單位難道不知道該二法條的立法目的嗎?

3、任意羈押,政治構陷

郭飛雄自2011年9月出獄以來,一直受到國保員警的嚴密監控和各種打壓。2013年中共「兩會」期間及前後數天,郭飛雄被監控在家中達20來天。在此期間曾有廣州義士上街舉牌抗議朝核試爆,此雖系愛國之舉但為中共所不容。此事儘管與郭無關,但郭飛雄仍被控制在家中。解禁後,郭自覺其在廣州無法容身,也為了避「六四」敏感期的監控,於4月初到外地關起門來做學問——寫書。不料6月初,郭因與湖北一出版社編輯聯繫出書之事,被武漢國保盯上,威脅要將其監視居住,後於6月8日被廣州國保帶回廣州並未採取強制措施。從2013年6月9日至被廣州國保拘捕(2013年8月8日)期間,為了不招惹當局,郭飛雄到鄉下埋頭著書。然而,其儘管低調,但仍逃不掉國保的追捕。

當局這次拘押郭飛雄,直接原因是他參加了今年1月南周事件的維權活動。當初國保為此事多次傳喚過郭,那時並未對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為何卻又在半年多後舊事重提,對郭橫加罪名,刑事拘留呢?

由此可見,中共抓捕郭飛雄純屬政治需要,出爾反爾,借司法之名進行政治迫害!——像郭飛雄這樣的「敏感人物」,不管其做或不做什麼,中共當局只要一想到政局危矣,郭都是首先要控制的物件。

二、治罪郭飛雄的政治原因

下面是中共當局最忌恨郭飛雄的幾件政事。

1、當局這次拘押郭飛雄,直接原因是他參加了今年1月南周事件的維權活動。該維權無非是踐行公民基本權利,絲毫也沒有違反法律之處,更何況當時廣州國保還苦苦哀求過維權人士幫個忙——不要到現場,非要到現場也最好是在5:30前撤離嗎?《南方週末》不過是踐行習近平的「憲政夢」而已,當局不是與《南方週末》達成了妥協方案,和平落幕了嗎?難道任由宣傳部門違反新聞的操作規程肆意篡改歷史,就是「憲政夢」嗎?這次維權自始至終是平和、理性的,沒有出現反日奉旨遊行的打砸搶現象,也與廣州國保達成了某種程度的默契,你這樣秋後算帳,以後的群體事件還多啦,誰還會信你的承諾?

2、郭飛雄發起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公民連署活動。該公約不是10年前中國政府就簽署了嗎?怎麼敦促人大批准就成了犯罪?

3、至於郭飛雄與赤壁袁奉初等人的舉牌有關聯,那麼袁奉初等人的舉牌內容無非是反對朝核試爆、官員公佈財產等,反對朝核試爆中國政府不是在聯合國也投了贊成票嗎?要求官員公佈財產不是你中共自己提出來的嗎?就算是你沒提,此訴求又何罪之有?

當局不是一向標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當局如果真有信心的話,就參照薄熙來案,對郭案進行公開審理,讓世人見證中共當局的蠻橫與無恥!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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