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願:叛徒 內奸 工賊劉少奇

【新唐人2013年12月2日訊】93.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

在大陸政治運動中被打倒的中共黨內權位最高最有名的人物當屬前國家主席劉少奇

劉少奇是中共元老,所謂「新中國」的開創者之一。他於一九二一年加入中共,歷任中共黨內重要領導職務,文化大革命前任中共副主席、國家主席。1949年後,毛澤東與劉少奇在治國方針上產生了日益明顯的分歧,原本對劉少奇十分信任將其視為自己接班人的毛澤東,感到自己的獨裁地位受到了來自劉少奇的挑戰與威脅,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力,逐決定發動文革,打倒劉少奇。在毛澤東的一手操縱下,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和附件《罪證》,將劉少奇定性為黨內反革命修正主義集團的總頭目和全國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並給他扣上了「叛徒、內奸、工賊」的莫須有的大帽子。

據《百年潮》和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話說劉少奇》所述,定劉少奇為「叛徒、內奸、工賊」的「證據」,是根據八個所謂「知情人」的「供詞」。

文革爆發後,「中央文革小組」的專案組得到遼寧「造反」組織的報告,說劉少奇1929年曾在奉天紗廠被捕過,是否也應查一查。這樣一個由15人組成的徹查辦公室成立了。在整整50天的時間裏,徹查辦發動東北三省,查了1929年前後的245萬卷檔案和報刊資料。然而,他們卻一無所獲,沒有查到劉少奇所謂「叛變」的任何證據。面對這種狀況,徹查辦把1929年前後中共滿洲省委工作人員和張學良時期奉天軍警憲特的名單,以及奉天紗廠職工的花名冊印發全東北,從市到縣直至城市街道、農村公社普遍成立了徹查機構,逐一查找名單上的人,要求「活著的查到人頭,死了的查到墳頭」。下面的幾個「證人」就是這樣來的。

劉青第的「供詞」經過:在1967年12月14日至1968年1月10日的 27天裏劉青第被審問了38次。劉青第本來什麼也不知道,在多次威逼下,劉青第受不住了,說:「我想了,沒想起什麼來,你們是不是把那時候的事寫下來,我簽個字行不?」辦案人員咄咄逼人地說:「你能想起來,你的立場轉變了就會想起來了!」「你打算怎麼辦呀?就打算受處分嗎?」又恫嚇說:「是在這兒常住下去嗎?」「你不說, 我們有地方把你擱起來!」在反復的誘、逼、嚇唬下, 劉青第照專案組的指點寫了「交代」,幾經修改,形成「證詞」後,立刻被當作戰果帶回北京。

楊明襄的「供詞」經過:楊曾在紗廠看門,是個文盲,從1953年患神經病,一直未愈。專案組也把他作為重點知情人帶到招待所「辦班」。楊大小便不能自理,就找專人照看;楊根本記不得什麼事,專案人員就不厭其煩地給他講「紗廠的故事」。有時嚇唬他,有時又來軟的。知道他傻乎乎,愛吃好的,就給他弄好的吃,以此進行誘供。給他吃油條,給他雙大頭鞋,他就會在所謂的證據上按手印。就這樣,1967年12月15日,一份楊明襄的「證實材料」形成上報。 

劉多荃的「供詞」經過:劉多荃當年是張學良衛隊的上校團長。專案組急於利用他的身份,警告他:「不要執迷不悟,如不老老實實寫材料,絕沒有好下場」,「要老實交代,這對你自己及家庭、子女都有很大關係。」隨即沒完沒了地讓他寫。劉多荃當時已是年逾古稀之人,殘酷的折磨使他難以承受,從精神到身體都陷於崩潰。於是,專案組看准火候,開始「啟發」、「誘導」式的訊問。這樣,專案組從「時間」,「地點」和「人物」上都得到了「滿意的證詞」。

關慶雲的「供詞」經過:1967年12月13日晨5時, 一個被關押在公安廳招待所隔離班的人,突然用刮臉刀片割貽d了自己的脖頸,頓時鮮血淋漓。他叫關慶雲,曾在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當過代理科長。辦案人員在他家中訊問十幾次沒有結果,就將他關押起來。經過多次審訊,仍然無法滿足他們的要求。關慶雲被逼不過,只得一死了之。經過搶救脫險之後,關慶雲血跡未乾,傷口未愈,審訊就又開始了。關慶雲欲死不能,被逼無奈,最後表示:「只要能打倒走資派,我就證實,哪怕犧牲我自己。」一份劉少奇被捕後如何叛變、如何出賣黨的機構和同志、造成共產黨多人被捕的假證詞,就這樣出籠了。

在辦案人員的高壓威逼下,先後有賈文琦、董仁、熊守成、關慶雲四名「知情人」自殺(均未遂)。有的吃藥,有的跳樓,有的用刀片割脖子。

為了把證詞搞得不露馬腳,辦案人員在徹查辦負責人指揮下,對所謂「證人」的談話記錄進行隨心所欲地再加工,把「聽說」、「可能」、「如果」等詞句統統刪掉,再經過赤裸裸地篡改、羅織、生編硬造,然後整理成材料,再讓「證人」抄寫、簽字、畫押。結果,他們送往中共中央的71份證詞中幾乎沒有一句是真話。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當事人」後來良心發現向「上級」寫了無數次翻供聲明,強調那些所謂證詞都是在威逼下所寫的,是假證詞。但「上級」政府都置之不理。

文革結束後,一九七九年二月,中共決定對劉少奇一案進行復查。復查的結論推翻了文革中強加於劉少奇的所有罪名,據此中共為劉少奇恢復了名譽。以下是復查結果的主要內容:

(1)原審查報告說,劉少奇於一九二五年十一月,「藉口養病」,「私自從上海潛逃長沙」,十二月被長沙戒嚴司令部逮捕。湖南軍閥趙恒惕親批「斬決」,迫使他完全接受「活命條件」,「投降了敵人,背叛了革命」。隨後,「奉趙恒惕的旨意,捧著趙恒惕賞賜的《四書》離開湖南前往廣州,懷著不可告人的目的,重新鑽進黨內來」。據復查,劉少奇一九二五年冬在長沙曾經被捕,但根本不存在「私自從上海潛逃長沙」和投敵叛變的問題。

(2)原審查報告認定,劉少奇在一九二七年大革命緊要關頭,竊據湖北省總工會秘書長的職位,充當內奸,破壞工人運動。列舉的「罪名」是: 1.在「四¨L三」慘案發生後,為日寇保鏢;2.與汪精衛、陳公博勾結,被指定為「國民黨中央工人運動小組長」,向敵人獻策調走武漢工會骨幹,解散工人糾察隊;3.為掩蓋其「內奸面貌」,還演出了一場假逮捕的「苦肉計」;4.在武漢「七一五」事變前,受汪精衛指使,「躲往廬山」,「繼續進行叛賣勾當」。據復查,這些罪名都與事實不符,或是誣陷,或是虛構,不能成立。

(3)原審查報告說,劉少奇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在瀋陽奉天紗廠被捕後,供認自己是滿洲省委書記,出賣了省委領導成員和所屬黨組織,並且向統治階級「積極出謀獻策」,張學良「頗為讚賞」,因而釋放;由於他提供情報,「黨組織遭到嚴重破壞,許多共產黨員被捕被殺」;還說他按照敵人旨意,「利用中東鐵路事件配合進行反蘇反共」,等等。經復查,這些「罪名」都是無中生有的偽造。(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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