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1月29日訊】民國86、87年間,陳勇志分別在台中市一家夜總會、台南一處KTV及台中市一家酒店,因細故或債務問題等,與友人開槍掃射,造成4人死亡。近日,最高法院審理男子陳勇志涉槍擊殺人案,今天行言詞辯論。陳勇志透過律師說,自己無殺人犯意,但若遭判死刑,「接受」。
據中央社報導,陳勇志的辯護律師王文聖說,陳勇志從未爭執全案事實與經過,僅爭執自己無殺人犯意,「怎能認定我毫無悔意」。
王文聖還說,他在民國99年間自大陸被遣返回台後,遵照法院指示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極力賠償,若真的遭判處死刑定讞,「那就是我該死,我接受」。
陳勇志另名辯護律師盧明軒說,陳勇志在大陸逃亡的10多年間無犯案紀錄,合法從事商業行為,「要把他當成活生生的人來看,而非只是卷證裡的形象」,請求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將全案發回更審。
審判長陳世淙於庭末諭知,全案定於12月17日下午3時宣判。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陳勇志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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