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0月24日訊】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法草案,規定對強制驅逐出國的外國人,移民署暫予收容不得超過15日,若需延期,應向法院聲請,但總收容日數以120日為限。
據中央社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移民署對強制驅逐出國的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5日,有繼續及延長收容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續予及延長收容。續予收容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5日,延長收容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總收容日數以120日為限。
移民署副署長張琪表示,過去外籍人士遭收容,可能因沒護照、刑事官司沒結束,一再被延長收容,甚至超過2年、3年。
他說,修法後即使被收容的外籍人士在法院有案件或沒護照,將透過外籍人士在台親友、非政府組織或使領館具保,讓他出去,但每隔幾天,須向移民署專勤隊報到,證明沒逃逸。
內政部表示,草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審查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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