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9月27日訊】「我是正當防衛,不是故意殺人,我就是死了,我也不服。」這是夏俊峰 被執行死刑前的遺言。根據案情分析,夏俊峰說的是真話。面對兇惡城管的暴打,夏俊峰若不奮起反抗,可能早被城管打死了。按照中國的法律,正當防衛沒有罪。夏俊峰理應被無罪釋放。但是,為了維護官場利益,恐嚇人民,鞏固專制統治,中共的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都踐踏中國法律,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硬將正當防衛 說成是故意殺人,判處夏俊峰死刑。特別是中共最高法院無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量刑不當及程式違法的諸多問題,無視辯護律師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正當請求,無視民間「刀下留人」的強烈呼聲,仍舊維持原判,裁定死刑,並於今天(2013年9月25 日)執行,再次製造了一個千古奇冤。我們強烈抗議中共當局草菅人命的行為!
中共常常在殺人時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其實,對於夏俊峰這樣的人,是「不殺不足以平官憤」。中共政權因為極端專制腐敗搖搖欲墜,全靠貪官污吏及其附庸維持。官民對抗,中共全力護官,竭力壓民。當官員肆虐打死民眾,中共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謠惑眾,胡說民眾先辱駡攻擊官員,且民眾因高血壓、心臟病等突然死亡。而當民眾在面臨被打死的危急情況下奮起反抗,打死施暴的官員,中共總是出於政治考量,將自衛反抗說成是故意殺人,濫殺自衛反抗者。中共這樣做,旨在安撫收買官員,恐嚇民眾,瓦解民眾面對強權肆虐的反抗意志。
迫於社會輿論壓力,中共有時不得不裝模作樣地鎮壓一些施暴的官員,但常常都是輕判。而且由於官官相護,風聲一過,這些官員就被保外就醫或提前釋放,逍遙法外。例如,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門竟陵鎮灣壩村魏文華路過該市竟陵鎮灣壩村時,發現城管執法人員與村民發生激烈衝突。他掏出手機錄影時,被城管人員當場打死。城管主犯僅僅被判有期徒刑6年。2011年11月,遼寧省遼陽市城管打死人案,主犯獲刑僅11年。2013年6月,貴州民警槍殺2名村民案,兇犯僅獲刑8年,法院聲稱是防衛過當。野蠻執法打死平民的城管和其他官員員警等,沒有一人被判處死刑。
世界各國,對謀殺罪,都判得很重,而對於激情殺人,相對判得較輕。即使夏俊峰是故意殺人,那也是被動殺人和激情殺人,而非謀殺。谷開來謀殺英國商人尼爾•海伍德,情節極為惡劣,罪行極為嚴重,僅被判處死緩。夏俊峰卻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且,夏俊峰是一個不懂法的小販,谷開來是律師、官太太和富商,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可見,中共法院判刑隨意性很大,沒有公正可言。法律面前,官民不等。
人權律師滕彪先生在夏俊峰案二審辯護詞中,分析了大量事實後,一針見血地指出,一審判決認定夏俊峰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定性錯誤;判決夏俊峰死刑,屬於量刑錯誤。他還指出:「一審判決簡單而蠻橫,對控方證據照單全收,對辯方證據視而不見;對證據之矛盾未加解釋,對無法解釋的證據乾脆不提;不但無法排除重大懷疑,而且把全部疑點之利益均歸於控方。在這份死刑判決書的字裏行間,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積極;法官意圖成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難看出,這份判決書是先有了結論,然後加以勉強的論證企圖掩耳盜鈴、瞞天過海。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殺人的結論,竟超出檢察院的指控:控方稱‘夏俊峰因故與被害人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後猛刺被害人……’,而判決書認定‘事態已經平息後被告人持刀行兇’。顯然,‘發生爭執’不是‘事態已經平息’,夏俊峰是因為‘爭執’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沒有也無法解釋‘事態已經平息’與檢察院指控的‘發生爭執’的矛盾。」
面對滕彪這樣的優秀辯護律師,中共貪官黔驢技窮,無言以對,於是兇狠地威脅他:「挖個坑埋了你」。用非法手段鎮壓有良知的人權律師,是中共的常用伎倆。
夏俊峰在生命的最後一刻,請求與家人合影,竟被拒絕。他請求給自己留個影,也被拒絕。中共為什麼如此殘酷絕情呢?無數歷史事實表明,中共自始至終缺乏人道。
我們對夏俊峰的家人表示同情。同樣,我們對夏俊峰所刺殺的兩名城管的家人也表示同情。兩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樣,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說到底,都是專制制度的受害者。
一黨專制下的中國,沒有司法獨立。中共的「政法委」掌控公檢法,判案的宗旨不是維護公正,而是維護專制統治和官場利益。中共的「政法委」,本質上是「邪法委」,縱容貪官欺壓人民,殘酷鎮壓被迫自衛反抗的民眾。沒有司法公正,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就蕩然無存了。
夏俊峰被中共公開冤殺。這是中共司法史上永遠洗刷不掉的罪惡。判處夏俊峰死刑的各級法官都是貪腐昏庸、製造冤案、草菅人命、濫殺公民的惡法官。中共的黑暗統治不會持續很久了。未來民主中國的法院將重新審理中共製造的冤案,將冤案製造者繩之以法。
希望有良知的作家拿起筆來,以夏俊峰冤案為背景,參照《錯斬崔寧(十五貫)》等寫出《中共冤殺夏俊峰》的各種文學作品來。
2013年9月25日 寫於 紐倫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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