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軍 唐吉田等律師對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相關人員的刑事控告狀

【新唐人2013年9月18日訊】控告人:謝成新,女,漢族,1951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區營通街8號2棟1單元5號,電話:028-68201535;

被害人:蔣竺君(系控告人之女),女,漢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區營通街8號2棟1單元5號,電話:028-68201535,現被拘禁于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

代理人:梁小軍,北京市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01092285
唐吉田,男,漢族,1968年9月1日出生,吉林敦化人,電話:1316130284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1、李 峰,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俗稱新津洗腦班,下同)負責人,住成都市新津縣花橋鎮蔡灣村,電話:028-82461856,82461166,13908180346,13981700085;

2、殷舜堯,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負責人,住成都市新津縣花橋鎮蔡灣村,電話:028-82461856,82461166,13880590177;

3、包小牧,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科長,住成都市新津縣花橋鎮蔡灣村,電話:028-82461856,82461166,18980097136;

4、蔡家祥,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工作人員,電話:028-82461856,82461166,13547810369;

5、徐 丹,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工作人員,電話:028-82461856,82461166;

6、黃忠智,同上;

7、曾 可,同上;

8、周 莉,同上;

9、張 某(女),同上;

10、馮 某(醫生);同上

11、王秀琴,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外聘人員,電話:13608177484;

12、戚 某(稱其為琦琦,樓長),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外聘人員。

控告事項:

依法查明上列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書面函告控告人。

事實和理由:

控告人與被害人得知2012年10月15日刑滿釋放的蔣宗林,被金牛區政法委等機構從德陽監獄劫往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的消息后,于同年12月22日前往該中心要求放人。被控告人殷舜堯等不能提供關押蔣宗林的任何法律文書,卻謊稱可以到裏面見人。控告人和被害人進去后,被強行隔離,控告人與被害人分開時見其被兩個警察重重地推倒在地。

2013年3月4日,控告人離開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而被害人至今仍被關在裏面無法恢復人身自由,該中心亦從無任何書面法律文件送達給控告人。

控告人認為,上列被控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控告人公然違反憲法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捍衛憲法和法律權威,特向貴院提出控告。
此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謝成新
二00三年 九 月 十七 日
抄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四川省檢察院、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成都市政府、成都市紀檢委、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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