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8月18日訊】題記:這是一場正義與邪惡、人性與獸性的較量。此案凸顯暴政的無恥、下流和霸道:行政機關可以自我授權、自我實施、自我監督地野蠻行政,法院可以赤裸裸地公然違法進行非法「審判」。
我參加並通過了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這本是一件好事——無論對社會還是對個人。然而,在司法部官方網站公佈成績後不久,湖南省司法廳告知我要取消我的已經經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認可並也已生效的成績,原因是湖南省司法廳污稱我隱瞞在十幾年前因偷越國境被判過刑的事實而騙取報名資格。當時,我一聽就火冒三丈,對湖南省司法廳這無恥的行徑感到極為憤慨,這顯然無中生有,這是中國當局在進行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是完全要置前「六四」學生於死地的行為。我知道,再也不能沉默下去,不能再任惡權力恣意踐踏我的基本人權,無論如何要奮起反抗。當然,我更希望,通過個案維權,喚起社會不要忘記「六四」一代人今天的悲慘處境和希望無數一直在受壓迫的「六四」人不要畏懼惡權力,要敢於挑戰暴政。下面是本人對本案的發展過程詳盡的介紹。
2012年6月末,我在網上報名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7月初,我根據司法考試報名要求到湖南省邵陽市司法局進行現場確認。當時,正是李旺陽離奇死亡事件在中外吵得沸沸揚揚,邵陽市各級公安國保對我們這些「敵對分子」高度戒備,又由於此前我在網站上發表了一篇《李旺陽之死疑點重重》文章,而該文被國保認為對炒作李旺陽案起了相當的推波助瀾的作用,所以,在那段時間,國保加大對我的監控力度,我每日24小時被監控,期間曾有一個多月被軟禁,不讓離開居所,原因是公安唯恐我與李旺陽生前的其他好友聯繫和繼續關注李旺陽的死因,甚至在 7月5日我第一次去市司法局進行報名確認還是國保帶去的,當時由於臨時停電,沒有確認。三天後,我又一次去司法局進行報名現場確認,該局負責報名的人看了我的身份證、畢業證和戶口本後,打印出一張司法考試報名表,要我在該表上簽名確認。這時,新寧縣國保大隊長李永祥打電話給負責報名的人,說我曾受過刑事處罰,要司法局注意這一情況。但是邵陽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只問我因什麼被判刑,沒有提及不允許報名一事,並繼續給我辦理了報名手續。在2012年9月23、 24日參加考試時,邵陽市司法局一些認識我的參與監考的工作人員看到我在參加司法考試時,只問我題目難不難,從來沒有人說我不能參加考試。
2012 年12月,我在網上查得自己的司法考試成績達到了全國A證後,及時在網上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且通過了網上審查。2013年元月4號,我莫名其妙地被湖南省司法廳告知將被擬取消考試成績,因為他們認為我在報名時隱瞞故意犯罪被判過刑的事實。不久,湖南省司法廳委託邵陽市司法局派人到我家裡恐嚇我說我本人是「六四」分子,政治上有問題,必須接受司考成績被作廢的決定,不要與政府鬥,是鬥不過政府的。我斷然拒絕這無理要求,決定訴諸法律,提出聽證申請,並委託中國政法大學著名律師滕彪作代理人。在聽證前一個星期,滕彪說由於教育部向中國政法大學施壓,政法大學不許他出庭為我代理。滕彪把此案轉委託給另一著名維權律師唐吉田。唐律師是國內屈指可數的敢於公開與當局硬鬥的律壇鐵漢之一,其業務水平和人品俱佳。
2013年1月19日,湖南省司法廳派人到我的居所地——湖南新寧縣對我進行聽證前問話,由於此案關切到前「六四」學生,已在引起海外高度關注。湖南的國保也受到批評,為了開拓責任,同日,新寧縣國保大隊向湖南省司法廳出示文字證據說明他們在我報名時已經告訴了邵陽市司法局我被過刑的事實,說他們已經盡責了,讓我報名參加2012年司法考試完全是司法部門的錯,與國保無關。2013年1月30日湖南省司法廳在該廳的法規處的舉行聽證會,在聽證會召開期間,司法廳無理剝奪來自全國各地的一些民主、維權人士要求參加聽證旁聽的權利,到場的民主、維權人士只有來自福建的著名維權人士屠夫、湖南湘潭的公民小彪、湖南衡陽的管桂林獲准參加旁聽。
在聽證會上,我與委託代理人唐吉田詳細陳述了被告湖南省司法廳在報名時已經被國保告知我被判過刑之事實,無法構成行政相對人隱瞞事實的客觀要件,是司法廳主動授權行政相對人參加司法考試;從法律依據上講,考試權是教育權的派生權,公民享有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之一,是不容剝奪的,並且《法官法》、《律師法》、《檢察官法》和《公證員法》沒有禁止判過刑的人參加司法考試,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湖南省司法廳無權剝奪行政相對人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權利。但是湖南省司法廳在2月19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時對我方的抗辯理由不予答辯;湖南省司法廳2月19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司處決(2013)2號作出「羅茜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罰決定,其理由是「本機關認為,羅茜隱瞞受過刑事處罰的經歷,以虛假承諾的方式騙取報名資格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予以處理」。湖南省司法廳完全是顛倒黑白,濫用職權,惡意剝奪我的考試權。
2013年3月8日我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13年5月2日,我收到司法部的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書。司法部的復議文書邏輯混亂,迴避主要問題,雖然含蓄地承認湖南省司法廳在報名時已經知道我被判過刑之事實,但對我的主要主張理由也不做正面回答,完全站在湖南省司法廳一邊。
2013年5月8日,就湖南省司法廳取消我2012 年司法考試成績一案,我向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於2013年5月23日受理,該院行政庭法官鐘浩被指定為審判長,決定 2013年7月12日開庭審理。但是在7月9日芙蓉區法院突然告知我要延期審理,但沒有通知代理人唐吉田律師,當時,我由於丟失了電話本,無法聯繫上唐律師,但我想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當通知代理人的,但事實上,芙蓉區法院嚴重瀆職,沒有通知唐律師。唐吉田在7月12日從北京趕到芙蓉區法院才知道已變更審判日期。芙蓉區法院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原告方的訴訟成本。
7月18日,芙蓉區法院再次發傳票告知我在8月7日開庭。由於被告湖南省司法廳掌有極有利於控告人的關鍵性證據——新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在1月19日向湖南省司法廳出示的國保在我報名時向邵陽市司法局告知我被判過刑之事實的書面說明資料,而此證據由於客觀原因,控告人不能自行調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故我在5於18日提交起訴狀時也同時請求法院調取該證據,芙蓉區法院無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作出不予調取的決定。我不服,6月4日向該院提請復議。6月7日該院在復議中再次決定不予調取該證據。7月12 日,我和代理人唐吉田在芙蓉區法院行政庭辦公室質問審判長鐘浩為什麼不調取該證據,鐘浩說這是芙蓉區法院領導決定的,他沒有辦法,鐘浩法官還補充說,他作為審判長,不能決定審判結果,如果不服判決結果的話,走上訴途徑,或許有所改變。
更為惡劣的是,芙蓉區法院不僅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拒不調取有利於原告的重要證據,而且在8月5日突然說唐吉田不能代理此案,要剝奪控告人委託代理人的權利,我當即提出抗議,理由是:一是無法律依據,二是法院在我當初向提交授權委託書時,法院沒有提出異議,退一步講,即使法院有異議,也應在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不能在臨審突然襲擊。在8月7日上午8點(下午3:00 開庭),我和唐律師到芙蓉區法院找到審判長鐘浩,堅決堅持一定要唐吉田出庭,但鐘浩法官說他不能決定,要請示領導,要我們在11點前聽候電話通知。但是直到中午12點,法院依舊沒有通知我們是否准許唐吉田出庭。這時,我們明白芙蓉區法院耍流氓了。
於是,我與唐吉田律師決定採取反報復措施,要以其人之道還施其人,既然法院已經公然袒護被告,不予調取有利於原告方的重要證據和剝奪原告方代理權,那麼原告方就無法相信法院能公正判決,基於此,我們就要想辦法使芙蓉區法院對此案失去管轄權,從而能夠使此案由其他法院審理。當即,我和唐律師向各級法院和檢察院投寄控告該院院長和該案審判長鐘浩的控告書,同時請求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變更管轄法院。在開庭前,用EMS郵寄給相關法院和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旦向有關部門投訴法院和審判長以及申請上級法院變更管轄法院,就說明這方當事人與法院有厲害關係,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法官或法院與當事人有厲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判決,合議庭就失去合法性,那麼法官或法院必須迴避。否則就會涉嫌非法審理。
為了給法庭一個突然襲擊,我們事先沒有向法院透露原告方已經向有關部門舉報了法院和法官以及請求上級法院指定變更管轄法院的情況。8月7日下午3點,我與唐律師和20多名來自湖南省各地前來參與旁聽的民主、維權人士準時趕到法院。
首先,我方與法院就唐吉田能否出庭代理和給我方多少旁聽證的問題進行交涉。此時,雙方都在演戲,法院心裡是這樣想的:看這群傻瓜,他們以為法院真的會依法判決,其實判決結果早已出來了,你們輸定了。而我方心裡也在嘲笑法院:你以為我們會相信你能依法裁判?其實,你已經被投訴了,你無權管轄此案。所以,雙方明知就代理權的有無和旁聽證的多少都沒有實際意義,但不得不假意爭取,以製造假象,矇蔽對方。
院方首先堅決不同意唐吉田出庭,我當即抗議說,唐律師一定要出庭,否則我不進法庭,最後法院以極為荒唐的筆錄形式作出決定同意唐吉田代理,第一個回合,我方掙回了代理權;就旁聽證問題,剛開始法院只給我方十張,法院說旁聽席已經坐滿了被告方的人,只剩下10個座位。我說該庭是一個中型法庭,可以坐60多人,我方參與旁聽的人都是關心我案件的親戚朋友,他們應該全部參加旁聽,至於其他旁聽人員,他們與我沒有任何關係,憑什麼讓他們佔據旁聽席?最後,法院不得不同意我方全部人員參加旁聽。
下午3:40分,法庭準備就緒。審判長鐘浩裝模作樣地敲下法槌,宣佈開庭。法槌一響,我立即舉手,高聲抗議說芙蓉區法院無權管轄,請求芙蓉區法院集體迴避。審判長鐘浩立即蒙了,被突如其來的變故驚訝得目瞪口呆。我解釋說:「由於法院有袒護被告的嫌疑,原告方已經向上級部門舉報了法院和主審法官,並且已經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改變管轄,鑑於此,原告與法院和法官有利害關係,請求芙蓉區法院集體迴避。」。見此,審判長被迫宣佈休庭十分鐘,二十分鐘後返回法庭駁回控告人要求迴避之申請。控告人要求法院書面說明駁回請求之理由,被控告人置之不理,強行開庭。鑑於此,控告人再次提出強烈抗議說:「合議庭已經失去合法性,芙蓉區法院應當集體迴避,無權管轄此案,無權審理此案。」。我聲明這是一個非法法庭,原告方拒絕參與庭審。
在沒有原告實際參與的情況下,該非法法庭強行「審理」此案,整個庭審中只有法院和被告在唱二人轉。原告方自始至終一直在抗議,要求法庭停止非法審理,但法院一意孤行,把「審判」強推下去,當其宣讀「審判」結果時,原告方斷然離開法庭以示抗議。
由於芙蓉區法院無權管轄此案,合議庭失去合法性,其所謂的開庭「審理」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只能是非法法庭的私家審判,其「審判」結果毫無法律效力。芙蓉區法院與原告有利害關係,法院應集體迴避,卻不主動迴避。「合議庭」無視原告在長達兩個多小時的「審判」中不停抗議的情況,濫用審判權,進行非法審判,不僅嚴重違反《法院組織法》、《法官法》,而且已經觸犯刑律。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