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屬吉林冤案申請臺灣異地審理

【新唐人2013年7月17日訊】臺屬吉林冤案申請臺灣異地審理

尊敬的臺灣陸委會領導:您們好!

我名叫李春霞,1973年在大陸出生,我的祖父、祖母、叔父、姑母、姑父五人為臺灣居民。祖父李淼曾任臺灣新竹縣中學教務主任,與作家柏楊先生是同窗,友誼甚篤,柏楊先生的著作中還提到過祖父。我與臺灣親之所系,血脈相連!

我婆家在大陸吉林省遼源市,家中有弟兄三人,大哥王泰、二哥王元,我丈夫王棟排行老三。19年前(西元1994年),二哥王元無辜蒙冤,全家堅持上訪16年,雖終獲昭雪,但也得罪了當地司法機關。2007年,大哥王泰因抱打不平、失手誤傷而至犯案,當地司法機關伺機報復,致使王泰案量刑畸重、顯失公允,定罪失當、令人難服!懇請諸位領導垂注此案,將其轉至臺灣審理!泣血頓首!祈望應允!

1994年,我老公的二哥王元被錯誤地牽連了一起所謂的“交通肇事”案,該案歷經16年,全家人前赴後繼無數次進京,吉林基層法院與吉林省高院累計13份判決書與裁定書,後經吉林省高院的批示重審,王元於2009年9月終獲無罪判決。見《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東遼刑再字第1號》。

在錯誤的、漫長的羈押過程中,王元遭受了太多的侮辱與毆打,身體多處陳舊性創傷、腦部陳舊性積水,王元的營運車輛也被扣押至報廢,兄弟姊妹五人中的三人因投入過多精力為此冤案奔走呼號而導致婚姻破裂,全家人中多人因上訪而多次被拘留……王元雖然得到國家賠償,但製造冤案及一味維護錯案的相關責任人卻一個都沒被追究!!!那個所謂的“交通肇事案”的真正元兇至今無人追查!一起害得我婆家幾乎家破人亡的冤案,現在就這樣不了了之……

法律是捍衛正義的天平,可現實中的“法律”卻使一個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傾家蕩產,讓一個無罪的人背了16年“交通肇事”的罪名!在製造冤假錯案的人眼裡,法律還有尊嚴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二哥王元案還沒有平反昭雪的時候,2007年9月,在吉林省遼源市市郊的吉東採石場,大哥王泰參與了“姜家石場在兩名員警的協同下無理挑釁董家石場”的群毆事件,姜家石場雇的一名打手(鄭連印)先挑起事端,甚至用手和石頭等毆打王泰,迫使王泰與其交手,打鬥過程中,王泰奪其刀並刺中其肩部(為給其一點教訓)。之後,鄭連印用手捂著肩膀還在追打王泰等人,現場雖有兩名員警在場,但秩序卻非常的混亂,由於毆鬥時間較長,導致被刺者(鄭連印)因搶救不及時、失血過多而死亡。王泰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董家石場方多人被逮捕,而製造事端、參與鬥毆人數多達十幾人的姜家石場方至今沒有一人被捕!!!難道一個巴掌能拍響嗎???兩名員警在現場起到的又是什麼作用呢???

2008年6月,一審法院遼源市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泰無期徒刑,同案的幾個被告人以判得過重為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王泰家人湊錢賠償了死者家屬,並且死者家屬還與王泰家人簽訂了《諒解協議書》,而遼源中院重審,卻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泰死刑。沒拿錢賠償死者家屬時——判無期,而拿錢賠償了、並與死者家屬達成諒解協定了,卻被判了死刑!!??

之前二哥王元冤案的平反,得罪了當地司法系統。事後有人曾揚言王元案如果平反,王泰案肯定重判。事實果然如此!

大哥王泰被定為故意殺人罪,確屬量刑過當。王泰有傷害的故意而絕沒有殺人的故意!!!

具體分析如下:
1、從工具分析,王泰雖然提前準備了木制棍棒,但他並沒有攜帶這些棍棒。王泰刺中死者的彈簧刀,是從死者手中奪取的,死者在之前曾用石頭砸傷王泰的頭部;再者說,似這種彈簧刀就是平時隨身攜帶的削水果的生活用具,比較短小,不象砍刀,匕首那樣具有殺傷力;
  
2、從傷害的部位看,王泰刺中了鄭連印左肩部,而肩部並非致命部位,屍檢報告及警方拍攝的照片顯示,刺中的部位是左肩鎖骨下方(靠近肩頭和鎖骨)。但是,吉林的兩級法院為了加重處罰不顧事實,故意把肩部定為胸部!
  
3、從打擊的次數看,王泰只紮了鄭連印左肩部一刀,而且紮一刀後馬上就跑(因為鄭連印身強體健、人高馬大,還當過員警,王泰根本打不過他)!當時鄭連印還能跑動、而且大喊救命,並邊罵邊拼命追趕王泰,在追打過程中還與其他人有過廝打。如果王泰有殺人的故意,按一般人的常識,他不會紮在鎖骨下(實際傷害部位),也不會只紮一刀。
 
4、從事情的起因看,死者(原為警察,後被開除出警察隊伍)與所謂的辦案警察一起到董家石場,並出手傷人是此事件的誘因。王泰去現場的目的也只是聽說朋友一家被欺負而去幫忙,他與鄭連印素不相識,彼此之間也沒有深仇大恨,從情理上講王泰是沒有殺人動機的。王泰自己在筆錄中稱:“他(指鄭連印)打我一石頭(王泰頭部受傷),我想給他也留個記號,所以把他打倒後,按住他肩膀攮了他一刀。”

5、從刑法學理分析,王泰不存在殺人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王泰要在死者的肩部做記號,主觀上不存在殺人的故意,既不存在明知結果而追求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也不存在明知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從王泰紮鄭連印僅此肩部一刀看,若王泰想殺死鄭連印當時他可以紮鄭連印第二刀、第三刀、第四刀,直到認為已殺死為止。

6、死者鄭連印的死因是失血過多、搶救無效而死亡,而非是一刀斃命!

因此,不能將王泰故意傷害等同於故意殺人,法院認定王泰構成故意殺人罪很明顯是定性錯誤!!!在認定主觀故意內容方面,應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行兇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兇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很顯然,在當時非常緊急的情況下,王泰是不存在要殺死鄭連印的故意的。

為此,王泰與其他被告人都提出了上訴,吉林省高院二審仍以故意殺人罪給王泰定罪,但將王泰的判決從死刑改為死緩。王泰的家人到最高院申訴,吉林省高院於2012年2月決定再審,但超過審限數月後又推翻——不再重審了!(因為這個案子經不起嚴格推敲)。下了一個駁回,而草草了事!

王泰案相較於曾經轟動全國的大陸著名歌星臧天朔致人一死三傷一案,有許多類似之處,所不同的是,臧天朔一案被定為涉黑,現場還使用了槍支,而王泰案從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看,無論從人數、還是到後果、以及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都遠不及臧天朔一案。

但是臧天朔一案:首犯臧天朔被判六年,主犯呂長春(直接致人死亡者)被判九年,為什麼王泰案與臧案十分相似,且王泰案較比臧案情節還偏輕,本應比臧天朔案輕判,卻出現如此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難道同一個國家對相同案件所應用的法律卻不同嗎???我看只有吉林司法系統的相關人員最清楚!

更為讓人難以容忍的是:從2007年案發,至王泰被改判為死緩,王泰已經在看守所關押了近4年,按大陸現行法律,從死緩變為無期至少要經過2年,從無期變為有期還至少要再等待2年!
而且這些漫長的等待要在被關押者在此期間沒有任何“違規”的前提下,才能等到這樣的結果!否則,死緩會變為死刑!那屈辱且無望的等待是怎樣的令人不堪忍受啊!!

況且,從無期再變為有期,此前在監獄關押的年數,全都不計算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也就是說:王泰至少有8年時間是被白白浪費掉的!且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的人,是不享受假釋及保外就醫等法律待遇的!這對於王泰這樣一個年過半百、身體欠佳的人,將是怎樣的煎熬呀!!!

且看,大陸與臺灣在司法上的重大區別:臺灣前領導人陳水扁一案,雖然陳水扁曾貴為總統,但是在法律面前真正體現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此,我以臺屬的身份代表我們全家強烈懇請,臺灣陸委會各級領導能允許王泰冤案轉至臺灣管轄、審理。全家人因二哥王元冤案受了十六年的煎熬,現在,大哥王泰案又量刑不當、久拖不決,我們再也經不起這些無妄之災了!跪請陸委會各級領導救我們一家於水火,讓我們也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臺灣公平正義的陽光也照耀在我們全家身上吧!

申請人:臺屬李春霞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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