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端殺人 高院:情節重大判死

【新唐人2013年07月11日訊】犯有殺人前科的陳姓男子出獄僅一年再犯命案,11日被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處死刑。法院認為他無端恣意殺人,犯情節最重大之罪。

據中央社報導,二審依殺人罪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三審。陳男聆判後還押時表示,很後悔。

根據判決,陳姓男子於民國92年因殺害2名幼童,遭判處12年徒刑、減為6年徒刑,而於98年7月間服刑完畢出獄。

陳男於99年間,化名在報紙上刊登檳榔攤徵人啟事後,一名林姓女子持履歷表至陳男位於板橋地區的租屋處應徵。

陳男疑認為林女說他從事資源回收的母親是「賤骨頭」,向林女假稱隔日續行應徵,待隔日林女再來時,持木棍打死林女。

陳男於法院一審審理時,坦承持木棍毆打林女,但否認殺人犯行,辯稱是「心中惡魔想殺人」。

一審審酌陳男於92年間殺害2名幼童,出獄後卻又無端殺害與他毫無恩怨情仇的林女,視人命如草芥,所殺害者為幼童、婦孺,惡性重大又毫無悔意,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合議庭認為,陳男犯下此案時僅28歲,短短7、8年間奪取3人性命,殺害對象皆為幼童、婦孺,且殺人動機不是為仇、財、情,無端恣意殺人,惡性十分重大。

合議庭指出,陳男犯案事證明確,所犯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應審酌事項後,判死無違兩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被告與被害人的性命,皆平等且至高無價」,陳男已達求生不可得、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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