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啥叫輪流發生性關係?

【新唐人2013年6月28日訊】那個高唱「紅星照我去戰鬥」的藝人,充其量是一條靠叫聲和跳躍博取主人歡心的叭兒狗,然而就是這樣一個人,竟然可以撼動一個國家的法律,改變法律用語,讓國家政權為其子的刑事犯罪行為背書,這真是一件讓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在這件事中,我覺得有兩點值得特別注意——

第一,這個國家的法律究竟是法律還是黑幫幫規?

至少在叭兒狗這件事上,它表現出了所有幫規的特徵,唯獨沒有了法律的嚴肅性。所謂幫規,就是分贓的規則,就是維護黑幫成員利益的約定,就是威脅老百姓的文告,與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風馬牛不相及。既然人家敢於公開威脅民眾「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你就應當知道,他們所指的法律,並不是他們所施行的法律,而是潛藏於人們內心的對公平正義的渴望,他們極為害怕這個東西,他們當然不可能把這個東西表述為作為政治規則和社會規則的法律,所以我們不能認為那些落在字面上的條文與我們的實際利益有什麼關係,我們更不能認為在關鍵時刻——譬如權力者威脅到我們生存的時刻——那些條文會遮護我們。不會的。何況我們的意志無法進入條文,即使他們裝點門面也設定一些冠冕堂皇的東西,真的到了關鍵時刻,他們照樣可以遮掩和曲解那些條文,把那些條文回復到明確的幫規形態。這種對法律的強姦和褻瀆,最近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它的一個顯見特徵,是國家司法機構在審理案件中,大量創造帶有為罪犯脫罪的中性詞語,「輪流發生性關係」只是其中一種。

第二,我們面對的實際上是國家全部上層建築合法性的問題。

有了第一點,第二點也就自然生成了:既然法律在事實上已經成為了權力者任意解釋的幫規,那麼,我們就有理由懷疑,這個國家的全部上層建築是不是都有問題?有沒有問題的標準,就是憲政民主思想中的一個核心:是否經過人民的同意?如果人民的意志沒有進入社會政治過程(選舉制、新聞出版自由、言論自由),這個國家的全部上層建築都未經人民同意,那麼我們就可以認為它缺乏合法性根基,是靠不住的。事實早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僅以立法和司法為例:限制老百姓的法律(網路實名制、限購、拆遷條例之類)一夜之間就可以出臺,而限制權力的法律(官員財產申報、高速公路收費、限制「三公」消費之類)卻可以歷經十幾年、幾十年而無果,這件事再好不過地說明了人民的處境,這種處境,恰恰是對應於上層建築形態的。

基於上述兩點,我們非常有必要矚目美國思想家愛因•蘭德描述過的那種奇境:「政府不再是人民權利的保護者,而是成為最危險的侵犯者;不再是使人民免受暴力侵害,而是首先使用暴力,並在任何事情上以任何它所願意的方式使用暴力;不再是人民利益的基於客觀準則的服務者,而是一種極端的、隱蔽的用恐怖控制社會的機構,它沒有客觀的法律,而是由盲目的官僚機構所做的任意決斷來解釋法律;不再保護人民免受奇想的傷害,而是傲慢地把權力基於無限制的奇想之中。在這裏,我們很快發現了一種顛倒:政府可以做它想做的任何事,而人民只有得到同意才可以去做。這是由野蠻力量控制的人類歷史的最黑暗時代。」(愛因•蘭德:《政府的性質》)這才是我們從「輪流發生性關係」事件中應當看到的東西。

我們不禁要想,就連一隻叭兒狗都可以把事情玩兒得如此花哨、如此荒謬、如此神奇,那麼,比叭兒狗更厲害的狼狗又會如何呢?

不用想像,也不必毛骨悚然,我們已經看到夠多了!

(原標題:叭兒狗如此,狼狗又如何?——有感於「輪流發生性關係」)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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