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6月27日訊】昨天(26日)晚上約11點,林炳興、劉建新、陳依香、劉玉釵、胡淑媛、蔣碧秀、吳京、吳發勝、林依妹、林福淑、熊鳳蓮、卓道明等福州19冤民全被北京朝陽分局刑事拘留3天,罪名是「尋釁滋事」。
福州19冤民個個身負冤屈,通過正常上訪途徑反映問題,長期無法得到解決,被逼無奈才於25日晚8點,乘夜到北京美使館官邸「奧巴馬信訪辦」喊冤告洋狀。但並未闖進使館內,只是在使館前拋灑傳單上訪喊冤,整個過程也僅僅持續幾分鐘時間就被執勤武警控制。
在事發后不到1小時,福州駐京辦就到朝外大街派出所活動。顯然北京朝陽警方以「尋釁滋事」罪決定對19冤民刑拘,幕後存在當地政府報復迫害冤民的直接因素。
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四種行為類型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19冤民告洋狀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首先,行為發生在夜晚,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輕微的;
其次,行為並未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第三,行為並無任何暴力或威脅手段,他們只是上訪喊冤。第四,無犯罪動機,既沒有滿足取樂的動機,又沒有不健康的意念。
上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有冤沒有申,只要有錯沒有糾正,甚至只要有疑惑沒有解決,就可以行使公民的申訴權、說話權、上訪權。19冤民哪怕天天上訪也是公民的權利,只是出於無奈,才選擇喊冤告洋狀。
19冤民的行為事實既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特徵,也沒有尋釁滋事罪所規定的幾種客觀情形。顯然當地政府不是去解決19冤民所反映的問題,真誠地溝通思想,而是藉助特權以剝奪自由的手段,以達到阻止冤民繼續上訪的目的,是非法的,不得人心的。
現福州19冤民家人,敬請各界高度關注北京警方首開對上訪人集體刑拘後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