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22日電)財政部22日發布解釋,對於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的不動產,如果是雙方合意解除,有假解約真買賣之嫌,國稅局將不退還當初扣繳的奢侈稅。
財政部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銷稅(奢侈稅),如果在辦完權移轉登記後,才解除契約者,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來規避奢侈稅,將不退還當初扣繳的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甲君出售持有1年內的都市土地給乙君,被課了一筆奢侈稅,而乙君持有這筆土地未滿1年,又想賣給丙君;乙君為了規避奢侈稅,就與甲君商量,甲乙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再由甲君直接將土地賣給丙君,就可用退稅來規避原本繳的一筆奢侈稅。
財政部說明,只有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原繳納的奢侈稅才退還;也就是,解除契約的雙方可能因買賣過程、買賣物件起爭議導致要解除契約,才會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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