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救肇事者致輾斃 男騎士判刑

【新唐人2013年05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一名酒駕男子騎車撞上葉姓機車騎士後倒地,葉未設警告標誌還佯裝路人,致酒駕男遭輾斃。法院認為葉有在場義務,將他判刑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於民國99年雙十節當天,騎機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某路段時,遭酒後騎車的張姓男子撞上,張男倒臥在對向車道。

葉男一心想扶起自己的機車,未在張男附近豎立警告標誌,導致張男被無照駕駛自小客車的江男超速輾斃,腸子外露。葉男見狀,請人報警後在現場稍作交通指揮,隨後則站在遠處佯裝路人,未向到場員警做任何說明。張男被送往醫院前即死亡。

葉男於法院一審審理時指出,他扶好機車後,還來不及攔,轉頭就看見張男被輾過,他一直都在現場,待救護車與警車到達並將傷者送醫後才離開。

一審認為葉男有「在場義務」,應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若被害人於第一時間死亡,而無救護可能時,也應等候檢、警等相關人員確認事故或責任歸屬後,才能離開現場。葉男卻站在遠處,佯裝路人。

法院一審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罪分別判處葉姓、江姓男子1年2月及1年8月徒刑。

高院審理後,依肇事逃逸罪改判葉男1年徒刑,江男被改判1年9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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