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房產售後租回 利益分年認

【新唐人2013年05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4日電)金管會函釋,銀行賣掉行舍並採取售後租回方式,出售後的利益應以租賃期間分期認列,如果租賃期間不明確,應至少分10年認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國際會計準則(IFRS)實施,符合一定條件的不動產售後租回,出售利益可以立即認列。

金管會表示,以銀行的特性來說,投資不動產是以自用為主,處分不動產應審慎,處分利益應穩健;而銀行將不動產出售,然後再租回,顯示銀行仍有再利用該不動產,且金管會認為,出售不動產後有無法租回的風險,處分不動產要非常小心。

金管會今天函釋並立即實施,銀行出售不動產若是採取售後租回的方式,處分利益應該分年認列。如果是租賃時間明確者,就在租賃期間內分年認列;若是不明確,至少分10年認列。

金管會說,在租期屆滿之前,計算資本適足率(BIS)時,售後租回已經認列的利益就不能計入資本。

金管會表示,之前有3件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案件,不過銀行的收益都是提列做備抵呆帳之用,並無列入淨值或利益。

至於銀行售出不動產,由關係企業租回,應如何認列。金管會說,依據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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