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真相 詳細分析報告全文 網路瘋傳

【新唐人2013年5月13日訊】一次離奇的「鉈中毒」,令美麗的清華才女朱令,被硬生生的拖向深淵。如今的她已是100%傷殘、基本語言能力喪失,然而這起19年前發生的案件,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兇手至今還逍遙法外。

在全球華人在白宮請願書上的簽名達到14萬之際,朱令父親吳承之首次接受外媒採訪。他對《紐約時報》表示,他們想要真相和正義。朱令的律師表示,如果調查重啟,應該也對警方的錯誤行為進行調查,以及誰試圖介入最初的調查。

5月10日,一篇《1995年清華大學學生朱令鉈中毒案真相調查分析報告(之一)》在網路發布,迅速引發圍觀,12小時內,點擊量已超過60,000次。

以下為此分析報告全文:

1995年清華大學學生朱令鉈中毒案真相調查分析報告(之一)

這部調查報告歷時一年之餘,調查人員對當年清華大學物化二班同學、民樂隊隊員、化學系任課老師、實驗室課題小組成員、受害者親友、北京市警方及其他鉈中毒受害者等四十餘人,分別進行了當面或書面的問詢調查,對上百個相關重要問題進行了逐一詳細的核實澄清;部份參与調查者還親赴美國、日本、北京、廣州等地,尋訪已分散在世界各地的重要證人,並多次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實地考察;在調查過程中我們還獲得了中、美、法、加等國十余位醫學、藥理、化學、法律、犯罪心理學等專業人士的幫助;在此期間,廣大網友的集思廣益也給了我們諸多啟迪,國內外眾多正直人士的堅持不渝使我們得到了莫大的精神鼓勵,可以說正是世界各地關心朱令的人通力協作、眾志成城,才使這起並不複雜的校園案件得以還原真相。——真相調查小組

一、朱令鉈中毒的第一渠道:隱型眼鏡盒

事實上,朱令從1994年10月起就開始陸續出現了一些奇怪病症。清華大學於1994年9月初開學,開學一個月後的10月,朱令的眼睛突然出現暫時性失明,隨後幾天視力都模煳不清,為此朱令曾到校醫院做眼科檢查,當時未查出原因,後來慢慢好轉;隔了一段時間,又同樣發作一次;這回引起了朱令的重視,她特意到清華大學指定醫院北醫三院的眼科部做檢查,但專業眼科醫生仍然沒有查明任何原因。專門研究鉈的毒理學家證實:由於鉈是一種強烈神經毒物,可以損害人的視覺神經,如果人的眼睛接觸了鉈,就會出現視力模煳、甚至失明的癥狀。

那麼朱令的眼睛是如何沾染上的鉈毒呢?調查表明:朱令當時因為近視眼戴隱型眼鏡,眼睛兩次出現異常情況后,她覺得問題似乎出在隱型眼鏡上,因此不敢再戴了,甚至在音樂會演出時,她都不同以往地戴著框架眼鏡。朱令當時每天泡隱形眼鏡片的小盒就放在宿舍內的公用架子上,而這個小眼鏡盒在查出朱令是鉈中毒后發生的宿舍盜竊案中不翼而飛!顯然,當朱令不在宿舍時,此小盒分別被兩次投下了鉈毒,朱令10月份眼睛出現的癥狀實際上是視覺神經鉈中毒反應。因此可以推斷——朱令鉈中毒的第一渠道是:隱型眼鏡盒

二、朱令中毒的第二渠道:洗髮液

1994年11月,朱令就是從那時起開始大量地掉頭髮,但卻沒有出現明顯的身體反應。這是怎麼回事?為此我們特意請教了一位藥理學家和一位研究鉈的專家。他們指出:如果是口服鉈中毒,一般1-2天後會出現身體反應,例如噁心、腹痛、腳麻、腳疼等;脫髮則出現在服下鉈毒后的10天左右,根據劑量、次數和被害人身體狀況,會有一些個體差異。朱令第一次出現口服鉈中毒身體反應是在12月5日晚,表現為肚子疼,吃不下飯;12月8日開始大量地掉頭髮,12月12日,身體「疼得受不了」,12月23日一頭長發全部脫落。再舉一個北大的例子:受害人在服下有鉈毒的奶粉1、2天後感到身體異常,開始是腳麻,像針扎一樣,很快就延伸至雙腿疼痛;10天左右感到疼得受不了,2個星期後頭髮大把脫落,既而全部掉光。

以上兩個病症明顯的例子足已說明問題:如果被害人是口服鉈毒,那麼身體反應要早於脫髮的發生。可朱令此時只是脫髮,沒有出現口服鉈中毒的身體反應,這是為什麼呢?兩位專家指出:朱令11月出現的癥狀極有可能是其頭髮、頭皮接觸了鉈,卻尚未到口服鉈毒的階段。因為鉈有極佳的脫髮效果,19世紀在西方曾長期被用做脫毛劑,外用同樣會引起脫髮現象。

那麼朱令的頭髮是如何沾染鉈毒的呢?投毒者再次為我們指明了途徑——在查出朱令是鉈中毒后發生的宿舍盜竊案中,朱令丟失的個人物品中除了隱形眼鏡小盒外,還有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洗漱用品(牙膏因已無從考證,略去不計),而所謂洗漱用品實際上就是朱令洗澡用的小籃,其中包括洗髮液和浴液。現在大家都已知道,鉈毒一個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可以致人脫髮,投毒者顯然知道鉈毒的這一突出特徵,但在一開始,此人還心有忌憚,或者以為只有外用才會導致脫髮,因此把鉈毒投進了朱令的洗髮液里。鉈被混入朱令的洗髮液后,朱令在洗頭髮時含鉈的洗髮液一般會在頭髮上停留十幾秒至幾十秒,然後就會被水衝掉,由於時間短暫,因此不會引起大面積脫髮;但由於鉈與頭髮根部的短暫接觸,加上鉈的外用脫髮效果,所以仍然會引起不正常的脫髮量。(至於浴液,聯想到鉈具有一定的皮膚滲透性,加上浴液的被盜,不能排除兇手在浴液里投毒的可能;但為確切起見,這裏我們只考慮使朱令出現明顯對應身體病症的毒物載體。)由於洗髮液是粘稠的液體,混入鉈后無法像水杯那樣可以用水沖洗掉,因此案發後投毒者只好將洗髮液整瓶偷走,由此可以推斷——朱令鉈中毒第二渠道是:洗髮液

三、朱令飲食中第一次被下毒的地點

朱令第一次出現鉈中毒癥狀是1994年12月5日晚上,就是從這時起朱令的身體開始出現口服鉈中毒的初步反應,也就是說鉈毒已被投到朱令的飲食中。這一天距離音樂會舉辦的日子剛好差一星期。顯然,隨著音樂會的一天天臨近,兇手的心情也變得急迫,他(她)選擇的投毒渠道不再是外用,而是內服,為了更直接、更有效地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使朱令因病無法參加那場音樂會。  儘管朱令的室友再三聲明,那時朱令大部份時間不在宿舍,但這並不能說明什麼,因為朱令儘管人不在宿舍,可她的全部個人用品都留在宿舍,特別是吃飯的飯盒、喝水的杯子等,朱令每天都要在宿舍內喝水,這是毫無疑問的事實。我們先對朱令常去的幾個地方一一排查:

1.朱令有沒有可能是在民樂團中的毒?

孫維在其聲明中講:「朱令交遊廣泛,社會活動非常多,又是校文藝社團的積極份子,在社團的時間多,在宿舍的時間少……」其言外之意非常明顯:朱令大多數時間並不在宿舍,而是待在文藝社團,即使中毒也是在民樂團的可能性更大。這點朱令的父母並未否認,他們證實:在音樂會前,為了積極準備這場演出,朱令除了上課和去圖書館學習,課餘時間確實經常在樂團練琴。

但關鍵一點是,導致朱令中毒的可是專業性極強、極冷僻的稀有化學物質「鉈」,可以說是中國第一起鉈投毒案,此案發生前非化學系的人根本從未聽說過鉈元素,即使是化學系的師生,絕大多數人因從未在實驗中接觸過、從未見過,也並不了解這種稀有金屬元素。而民樂隊的隊員中除了朱令和孫維外,再沒有化學系的其他學生和老師,如果真如孫維所言,1994年9月開學后她不再參加民樂隊的排練,那麼此時樂隊只剩下朱令一個化學系的學生,連朱令本人都不了解鉈這種稀有化學物質,樂隊其他隊員作為非化學系的學生就更是聞所未聞、無從知道了。至此,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正是鉈毒的極端專業性、罕見性證明: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的地點在民樂團這一假設無法成立。

2.朱令有沒有可能是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地方中毒?

(1)教室、實驗室、圖書館朱令要去教室上課,去實驗室做實驗,有的時候還要去圖書館看書,那麼有沒有可能是在這三個地方中的毒呢?朱令中毒的第一、第二渠道分別是隱形眼鏡盒和洗髮液,這兩件毒物載體都存放在女生宿舍內,顯然與上述三個地方不搭界。至於口服中毒,無論教室、實驗室、還是圖書館,均非正式飲食場所;如果說女孩子有愛吃零食的習慣(假設朱令有此愛好),上述三個地方只有圖書館有吃零食的可能,但是投毒這種行兇方式不僅需要液態流質的渠道載體(對此下面有詳細的論證),還要在隱蔽背人的地方下手,而這三個地方都屬於人多往來的公共場所,因此朱令在這三個地方口服鉈中毒的可能性極低。而且零食基本上是現買現開袋,一次吃光的。

(2)洗澡間如果想在朱令洗澡的過程中加害她,那隻能是外用的方式,這點我們前面已做過詳細的論述。1995年2月20日新學期開始后,朱令因為病痛身體衰弱無力,走路都有些困難,因此洗澡次數大為減少,也因此她沒有更換新的浴液、洗髮液,所以兇手在案發後才不得不盜走含有鉈的浴液、洗髮液。至於有人非要堅持朱令在洗澡過程中有可能口服鉈毒,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

(3)食堂倒是一個飲食場所,但也是個人來人往、熙熙攘攘的公共場所。當然也有投毒案發生在公共食堂,但那是沒有針對性的集體中毒案,而且兇手往往是在後面的操作間趁沒人時投毒;而此案僅是針對一人的,因而不符合這種投毒方式。那麼飯廳里呢?有在單位、學校食堂吃飯經驗的人都可知道:朱令拿著空飯盒打飯,然後在食堂的桌旁或是回到宿舍吃飯,這個過程應是可控的,正常情況下兇手基本上沒有機會下手。據我們調查,朱令第一次生病前在學校食堂吃飯時,經常是和樂隊的同學在一起,關於樂隊同學不可能用稀有金屬鉈投毒的理由上面已經證明了。在一個公共場合、當著眾人的面、趁眾人不備給一個人下毒的行為只在小說中有,在真實生活的投毒案件中幾乎從來沒有。投毒者選擇的投毒地點都是熟悉、方便、背人的地方。而且選擇投毒這種害人方式的兇手,其最突出的心理特徵就是想不為人知,兇手甚至連被害者本人都不敢面對,都要背後下手,何況他人呢。正是投毒這種行兇方式所體現的迴避心理(不正面發生衝突)、和兇手僅僅針對一人的目標性,使其不敢選擇在一個人多眼雜、眾目睽睽之下的場合投毒;再加上此時兇手已有了熟悉、穩妥的投毒路徑,是不必要更換犯罪地點的。

3.關於朱令晚歸的問題

就這個問題當年民樂隊隊員多人證實:1994年12月11日在北京音樂廳舉行的那場民族音樂會,是清華大學民樂隊有史以來最輝煌、最隆重的一場演出,民樂隊的所有隊員都無比重視這場演出,在演出前全都表現得興奮、緊張又忙碌。由於他們練琴都是在課餘時間,因此有時會拉得很晚。音樂會前夕更是有許多事情要忙碌:如綵排、服裝、媒體宣傳等等。那時樂隊的骨幹們都會經常晚歸,大多是為了樂隊活動需要開會討論,地點一般是在集中班,集中班是清華大學各藝術社團的學生骨幹集中居住的地方,朱令和其他熱心樂隊活動的隊員一樣,在上完晚自習到熄燈前佔用自己的休息時間,和大家在一起做演出準備的事情,偶爾忙過了熄燈關門的時間也是有的,但次數極少,且女隊員們是在一起的。樂隊的同學還特彆強調:朱令在演出前一星期因已經出現鉈中毒反應,身體不適,因而沒有參加樂隊後來的幾次加班加點活動;也就是說音樂會前的一星期,朱令是天天回宿舍休息的。調查中我們還得知:在集中班參加樂隊活動的所有人員中,除朱令外沒有其他化學專業的師生。

4.女生宿舍在大學里,對於學生來說,最隱密的私人空間只能是宿舍了;儘管它仍屬於公共空間,卻是他們最熟悉的屬於自己的領地,這也是北大鉈投毒犯和校園屠夫馬加爵同樣都選擇在宿舍內做案的原因。此時,兇手已通過兩種渠道、至少三次在宿舍內給朱令下毒。正如他(她)因一再投毒得逞,而繼續採用同一方式(投毒)、同一兇器(鉈毒)行兇,罪犯做案的延續性也使她不會改變已是熟悉、方便又保險的做案地點——宿舍。朱令大部份時間不在宿舍,只不過是給了兇手更多、更從容的下毒機會而已。

四、朱令第二次口服鉈中毒的時間和地點

1.朱令有沒有可能是在熱葯的地方中毒?

孫維在其聲明中還說道:「……朱令第一次生病後返校期間也仍然每天去文藝社團的宿舍樓煎藥。」這裏孫維再次提到了文藝社團,需要更正的是朱令熱葯的準確地點是在團委而非文藝社團。新學期開始后,朱令原來就計劃加緊學習,並準備計算機和第二外語德語的學習,再加上病痛纏身、行動不便,1995年2月20日開學后,就沒再去過樂團活動場所,關於這點樂隊的同學都做了證明。而且不僅朱令,有好幾位高年級的樂隊老隊員也在這次音樂會後退出了樂隊,以致樂團在新學期公開貼出布告招收新隊員。朱令在新學期開始后根本就沒有去過樂團,因此可以得出結論:朱令第二次口服鉈中毒的地點絕無可能是民樂團。朱令熱葯的地點是距宿舍3分鐘路的團委辦公室,那時她帶著在家裡已經熬好的中藥,只是到團委熱一下,熱的方式是把藥瓶整個放在熱水裡,並不打開蓋子,朱令本人始終在那裡看著,這個熱葯的整個過程是可控的,且他人無可乘之機。此外,團委老師不是學化學專業的,其不可能投毒的理由同樂隊隊員是一樣的;而且朱令是在第一次中毒之後才來到團委熱葯,因此第一次的中毒地點可以肯定不是在團委; 由此我們看到: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和團委及團委老師沒有交集;第二次口服中毒,和民樂隊及隊員沒有交集。如果兩次給朱令飲食中投毒的兇手為同一人的話,朱令在這兩個地點中毒的可能均不成例。

2.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時間

朱令在音樂會前後兩次口服中毒,如果第一次中毒前朱令因身體還好,去的地方較多的話,那麼第二次則情況完全不是如此,朱令當時身體病弱,已無法像以前那樣到處跑了,也正是因為這一點使大家的目光聚焦在女生宿舍內。為此,我們首先要確定朱令第二次口服鉈中毒的時間:鉈毒是一種慢性發作的劇毒,因為這一特性,鉈毒在發作初期往往可以迷惑被害者和周圍的人,以為是生病,甚至可以矇騙過專業醫生;此外,由於鉈是一種慢毒,不像氰化鉀(又稱「一步倒」)等人所熟知的急性劇毒,可以清楚地得知道受害人何時服下的毒藥、毒源和投毒的時間範圍。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有規律可循:鉈毒在人體內的潛伏期長短和投毒劑量大小直接有關,可以說,劑量越大,毒性發作就越快,有時甚至在一兩小時內被害人就有身體感覺。朱令當年的情況是:1995年2月20日清華開學后,朱令曾有兩個周末回家,當時朱令的父母覺得她的病情在慢慢好轉,尤其是第二個周末明顯比第一個周末要好,3月5日星期日傍晚朱令回學校時,她自我感覺走路都恢復了許多。朱令在家待了整整兩天兩夜,由她後來鉈中毒的致死劑量和急性發作的速度來看,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朱令在3月3日星期五回家前,還沒有被第二次投毒。然而3月6日星期一中午,朱令給媽媽打電話說:「我覺得腳發麻,又像上次那樣了。」腳發麻,正是鉈中毒的最初癥狀!由於這次兇手給朱令一次性投下了超過致死量的鉈,朱令的中毒癥狀發展極為迅速,第二天(3月7日星期二)疼痛就已漫延至雙腿,進而全身,她痛不可支,只好在下午時打車回家,可見這次鉈毒來勢之凶勐。

在此次調查中,幾位醫學、藥理學專家根據朱令第二次中毒劑量、發病時間和速度、朱令當時的身體狀況,以及當年的實物化驗和數據分析,一致得出肯定結論: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準確時間應為:1995年3月5日星期日傍晚返校后——3月6日星期一中午之間。

3.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地點

那麼搞清朱令在此一個半天時間里的行蹤就很必要(而不必考慮開學後頭兩個星期的情況了),更準確地說,除掉朱令3月5日晚到3月6日晨一夜的睡覺時間,朱令在兩個時間段里的行蹤值得關注:(1)星期天傍晚返校后——睡覺前的行蹤。(2)星期一早上起床后整個上午的活動。

此次調查得知,朱令在星期天返校后沒有去過民樂團;因周末在家已經由母親幫助洗澡,3月5日星期天晚上沒有去洗澡;朱令只是在學校食堂吃了一次晚飯,那段時間朱令由於身體虛弱說話都覺著費力,因而她經常是一個人吃飯,或是把飯端回宿舍半躺著吃。3月6日星期一早上,朱令是像以往一樣在宿舍內吃的從家裡帶來的早點,在宿舍內喝的水和湯藥。

 物化二班的同學們,十二年前的一天-—1995年3月5日星期日晚上——6日星期一上午,你們班的一位女同學因為暗遭毒手,命運從此逆轉,懇請你們努力地仔細回憶,朱令在學校最後兩天的生命軌跡。在調查中得知:3月6日那天上午,朱令沒有去食堂、沒有去洗澡、沒有去樂隊,那個大三下半學期的星期一早上,你們班有沒有課,朱令有沒有去上課?請你們全體同學,特別是女生、和朱令同宿舍或隔壁的女生仔細回憶——

4.鉈投毒者慣用的投毒渠道

國內案例:(1)1997年北大鉈投毒案:水杯和奶粉;(2)1998年洛陽鉈投毒案:水壺、茶杯、水杯;(3)2001年甘肅鉈投毒案:胃藥粉;(4)2002年山東鉈投毒案:八寶粥;(5)2006年貴州鉈投毒案:水杯;(6)2007年6月,中國礦業大學鉈投毒案:水杯;(7)2011年2月,旅美北大李天樂投毒案;

國外案例:奧地利1938年發生的瑪爾塔•瑪雷克鉈投毒案:液體巧克力;英國1962年、1971年兩階段發生的格雷漢姆•揚鉈投毒案:茶水;美國1988年發生在佛羅里達州的鄰居鉈投毒案:可口可樂;日本2005年一名女中學生給自己的母親投鉈毒案:食物和水杯。

綜上所述,投毒這種行兇方式明顯不同於刀槍,其最大特點就是隱蔽,兇手往往既隱藏行兇的姿態,更要隱藏行兇的兇器——毒物,因此上面所列舉的投毒渠道,無論水杯、茶杯、可樂、巧克力飲料、八寶粥,其共同特點就是液態,兇手不約而同地選擇液態渠道,就是為了使毒藥溶化消失,以使受害人毫無察覺地服下;此外還有胃藥粉和奶粉,這是因為這兩起投毒案中的兇手用的是固體鉈鹽,其形態顏色同這兩樣入口物相近,而且這兩樣東西同樣需要溶於水后服下。

朱令一案中的前兩個外用渠道——隱形眼鏡盒裡有泡鏡片的藥水,洗髮水也是流質液體;那麼當投毒者改用內服渠道時,又需要液體溶化鉈毒時,放在宿舍桌子上的水杯幾乎是他(她)最容易的、也是唯一的選擇,在北京大學和中國礦業大學發生的宿舍鉈投毒案中,學生兇手選擇的投毒渠道都是水杯,而朱令水杯的異常情況也證明了這一點。

5.關於朱令水杯的異常情況:

清華大學派出所當年在收集受害者私人物品時,曾交給朱令親屬一張「朱令個人物品清單」,朱家看到上面缺少一些關鍵的東西,覺得有點詫異,就去問他們班的任課老師薛芳瑜;薛老師也覺得奇怪,就說去問問;過了一段時間,薛芳瑜老師親自打電話告訴朱令的家屬說:朱令的杯子是不是一個不鏽鋼的,孫維在床底下給找到了,好像是掉到床底下了。

朱令的杯子平時就放在宿舍窗前的桌子上,是不鏽鋼材質,有一定份量,杯體發沉,且帶有一個把手;如果杯子真的不小心被他人碰落,那它自身的重量和把手的阻擋,頂多也就是滾半圈,而無可能一直滾到床底下,這顯然是有人有意把它扔進床下的。此外,水杯是朱令天天都要用的物具,水杯的異常丟失不只證明了它有可能是鉈毒的載體,還再次證明了最後一次投毒就發生在朱令最後離開學校前的那一兩天之內。那麼兇手為甚麼沒有把水杯像別的投毒渠道那樣偷走呢?

在調查中我們得知:由於鉈溶於水的特性,很容易被清洗掉,只要用大量的水沖洗,就能把痕迹都洗掉,使人無法查到證據。兇手當然知道這一特性,也顯然這樣做了,但罪犯特有的心虛心理使他(她)仍然有點擔心,不太情願讓人發現,於是就在這樣一種猶豫不決的矛盾心理下,他(她)把這個最重要的毒物載體藏到了床下,使人們發現它的時間向後拖延。

水杯的重新找到,可能有專業人士指點,因為找到水杯並且在水杯中無法查出鉈,有利於兇手脫罪,而且把後來發生的盜竊案的目的性給抹殺了,所以這個水杯可能是後來再放回去的。由此可知,兇手投毒的第三渠道是:水杯。綜合以上情況,朱令中毒的三種渠道是:隱形眼鏡小盒、洗髮液瓶、水杯。以上這三種渠道清楚地表明:朱令中毒的地點就在宿舍!

什麼人才具備在女生宿舍做案條件?

就目前所知,朱令被他人通過3種渠道、至少5次在宿舍內反覆投毒,時間跨度從1994年10月——1995年3月,長達6個月,那麼誰有條件以這樣奇異的方式投毒呢?清華大學女生宿舍有樓長全日值班,規定男生不許隨便進入女生宿舍[YT3],因此投毒人只能是一名女性。

1.投毒條件之一:對宿舍內所有女生的多種私人用品有著精確的辨認力。

同宿舍的四個女生中,只有朱令一人中毒,而且就現在已查明的三種渠道表明:投毒人十分準確地知道哪些是朱令的私人用品,哪些又是同宿舍其他人的用品,因而一次未出現過誤投。

我們按一個最低標準計算:3(種渠道)x4(人)=12就是說投毒者至少要清楚地知道宿舍內四個女生的三種同類、共十二種私人物品都分別屬於誰,因而對宿舍內4人的多種個人用品有著十分精確的辨認力。也許有人會認為:投毒者只知道朱令一個人的物品就可以了。

可朱令這三種丟失的物品並沒有放在一處,而是和其他同學物品混放在不同的地方,宿舍內其他女生也有洗髮液浴液,且不只朱令一人戴眼鏡或隱形眼鏡,朱令的三種被投毒物品分別放在三處:

如果水杯、隱形眼鏡小盒是不需要更換的,可洗髮液、浴液在一段時間後用完了是需要更換的,那麼投毒者是需要重新識別的;具有如此辨認力的只能是朱令同宿舍的三位室友和經常來宿舍竄門的人。

如果像朱令同宿舍室友講的:朱令經常是在午夜12點才回來,那時你們都已睡下,已沒有外宿舍的同學在場,因此當朱令使用浴液、洗髮液時不會與她們碰面,她們要想識別朱令的洗髮液瓶,除非向宿舍內的同學打聽。

那麼請朱令的三位室友回憶:1994年9月—10月,是否有一個經常去你們宿舍竄門的人向你們打聽朱令私人用品的情況,還是根本就沒有這樣一個人。只有長期同居一室、朝夕相處的同學,才有可能精確辨識彼此的個人物品。投毒者對一個宿舍內幾個女生私人物品的精確辨認力只說明了一個問題:此人曾長期停留在這個宿舍內,甚至就居住在這間宿舍里。

2.投毒條件之二:極為熟悉宿舍內4女生的生活習慣投毒者還要十分了解宿舍內其他三人的生活習慣:即她們肯定不會使用朱令的那些物品,以免導致集體中毒,那樣就會引起懷疑了,兇手投毒前首先對他人肯定不會動用朱令私人物品這一點極有把握。

3、投毒條件之三:精確知道宿舍內所有女生的作息時間。

兇手至少5次在朱令的宿舍內做案,時間跨度長達半年,卻一次也沒有被人撞見過,可見她都是在沒有人的時候乾的;顯然兇手清楚地知道宿舍內什麼時間沒有人,而且肯定她們不會在做案時間內突然出現,投毒者對這幾位女生的作息時間和習慣瞭然於心。

4.投毒條件之四:反覆多次在朱令的宿舍內做案,進出女生宿舍不會引起任何懷疑。

我們知道,罪犯做案的特點往往是一次做個夠,這樣才能把要承擔的風險降到最低;而朱令一案中兇手多次反覆在同一場所做案,只能說明兇手在犯罪現場做案幾乎沒有什麼風險,出入極為方便,她多次進進出出女生宿舍,即使在門口過道碰到其他人,也不會引起他人特別注意;甚至當她攜帶裝有朱令的浴液瓶、洗髮液瓶等盜竊物品的包離開時,也不會引起任何驚異和懷疑。

這說明投毒者出入這個女生宿舍是自然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她要麼就居住在這個宿舍內,要麼就是居住在附近、經常來串門兒的鄰居。114女生宿舍成員名單:朱令 孫維 金亞 王琪經常來114宿舍的女生:高菲(隔壁116室)李含琳(一樓123室)

五、離奇的宿舍盜竊案:時間的巧合

孫維在其聲明中說:1995年4月底,北大的一名同學來到我們宿舍告訴我們說朱令被確診為鉈中毒。如果兇手就在朱令的這三位同宿舍室友當中或是附近,那麼這名北大的同學等於無意中告訴她已經查出了兇器和行兇方式,那麼兇手接下來很自然地就會有所反應和行動。

當年在4月29日那天,朱令的親屬早上7點就趕到化學系代理主任薛芳瑜家,希望學校儘快採取行動,封鎖現場,把那三個女生安排到其他地方住,並將所有物品留在宿舍等候警方調查取證。但是薛說:不好安排,馬上要校慶了,而且他們班女生也安排了五•一旅遊,不在宿舍,所以,不用封鎖現場。就這樣,一直等到五•一春假結束后,朱令的親屬才接到通知前往清華派出所做筆錄。當時公安十四處的李樹森和清華派出所的李慕成都在場,他們通知朱令的家屬宿舍發生了盜竊。

1、盜竊案就發生在查出朱令是鉈中毒和警方介入調查之間,非常準時且及時。當然大學期間盜竊案時有發生,倘若我們說時間有可能是一種巧合的話,那麼丟失的物品則令人匪夷所思。

2.被竊的物品那一天,公安人員對朱令親屬說:宿舍發生盜竊,但好像不是為了偷錢,因為地上散落著很多錢,有硬幣有鈔票,而且夾在書里的錢也沒有丟失,卻偷了很多個人物品,但是貴重物品和錢都沒有失竊。

朱令丟失的個人物品清單(已確認):(1)隱形眼鏡小盒(2)口紅(3)洗髮液(4)浴液(5)水杯(暫時丟失,後來被孫維從床下找到)

以上丟失物品顯示出,這是一場奇怪的盜竊案,盜竊者不是為了錢財,而是為了鉈毒受害者朱令一些沒有什麼價值的個人用品。在朱令丟失和暫時丟失的物品中,有三種剛好與朱令的明顯鉈中毒反應形成對應,不難推斷這幾樣丟失的物品就是投毒渠道,因極有可能還殘留有鉈,兇手不得不把它們偷走。

那麼在朱令離校住院的將近兩個月時間里,兇手有大量的時間可以處理朱令的這些物品,她為什麼沒有處理?一位網友分析得好:那時一直沒有查出朱令的病因,也就沒有人想到會是投毒,如果朱令最終因「怪病」死去,誰會想到要去檢驗她的私人物品呢?如果朱令的親屬來清理「遺物」,發現少了東西,反而引起懷疑,因此兇手那時實在沒必要「多此一舉」。可是4月底,突然被告知查出了病因,並且立了案,這下兇手緊張起來,想到自己下毒的物品里可能還殘留有鉈,她必須趕在公安到來之前,果斷迅速銷毀這些對她極為不利的證據,因為根據這些鉈殘留物可以斷定投毒就發生在宿舍內。

3.人為的裝飾:人們來到114女生宿舍,看到地上灑的錢,第一反應會是:哦,這裏剛剛發生了盜竊案,盜竊的目的顯然是為了錢,當然有可能順便偷走了一些生活物品。然而當仔細清點時卻發現:宿舍里的人一分錢沒丟!包括久已離開宿舍的朱令本人分別放在三處的六百多元鈔票和100元的飯票,不失一厘地留在原處,灑在地上的錢顯然不是宿舍人員原有的錢。

那麼這些錢是誰的?這些錢是哪兒來的?顯然是盜竊者自己帶進這個宿舍的,其目的是為了兩個:(1)掩飾真正的盜竊目的——朱令的私人物品;(2)轉移視線,讓人以為是宿舍外面的人乾的。這些灑在地上的錢顯然是用來裝飾用的,為了偽造盜竊現場。

4.「內賊」與「外賊」的區別:盜竊者本可以悄悄地把朱令的物品拿走,神不知鬼不覺地讓這些東西消失掉,估計仍會像她投毒一樣始終無人察覺;但是她要偷三件以上物品(因為她嘗試了多種渠道),而且是大件(洗髮液瓶、浴液瓶)、明顯的物品,丟了肯定會被人發現、令人驚訝、進而引起懷疑,如果朱令的多種私人物品在這樣一個關鍵時刻無聲無息地消失了,誰能順利、及時、準確又不被察覺地拿走這些東西呢?警察當然首先要懷疑同宿舍的人,因為只有她們才能做到這樣。

要讓這些東西消失掉,還要讓這些東西合理地消失掉就成了盜竊者要考慮的問題;她最先考慮的就是如何讓人以為盜竊的目的是錢,可能順便將一些個人物品也盜走了,而且是一個外邊的人乾的。於是她故布疑陣,把錢撒得滿地,以掩飾其真正的盜竊目的,並把盜竊者的身份引向宿舍外。她想得周到仔細,做得也果斷及時,但她忘了「內賊」與「外賊」的區別。

一個「外賊」在做案時,有時由於情急也會翻箱倒櫃地尋找錢物,把現場搞得凌亂不堪。但在這起宿舍盜竊案中,除了朱令的個人物品被準確地拿走外,其他女生的東西並未被翻動,顯然盜竊時有明確的目標性。倘若是一個「外賊」來做案,即使錢掉在地上,怎麼會對垂手可得的鈔票視而不見,而去偷一些沒有什麼價值、且是他人用舊的物品?一個「外賊」是不會特意要告訴人們「這裏發生了盜竊案」。一個「外賊」是不會如此「裝飾盜竊現場」的,因為出了宿舍門,他就可以立即消失在人群里。而一個宿舍內發生了盜竊案,往往首先會懷疑內部的人,這對外賊更有利。故意想把懷疑對像引向「外賊」的心理和行為,只有「內賊」才會有,這樣一起特殊盜竊案明顯是一「內賊」所為,她就在與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同學之中。

5.「普通賊」與「特殊賊」的區別:任何一個得逞的罪犯有其精明狡詐的一面,也有其幼稚失衡的一面。此刻盜竊者的精神祇高度集中在要讓人以為是「外賊」而非「內賊」乾的,卻完全忘了「普通賊」和「特殊賊」的區別。幾乎所有普通賊的盜竊目標都是錢和貴重物品,而在這個特殊的盜竊案中卻恰恰沒有錢和貴重物品的丟失,這已讓人匪夷所思了;「內賊」又太想把「外人來偷錢」這一印象留給隨後的警方調查者,於是她將鈔票和硬幣灑得滿地都是,可她只忘了一樣,應該適當盜走宿舍內的一些錢才自然。這不僅因為她是初犯,還因為她確實不是個「普通賊」。她偷得如此張揚,如此誇飾,反而弄巧成拙,欲蓋彌彰,更加暴露出其盜竊的真實目的和意圖。

綜合以上所述,無論是盜竊時間、被盜物品、還是現場偽裝,都明白無誤地表明,這不是一起普通盜竊錢物的案子,而是專門針對朱令個人用品的盜竊案,其盜竊目的就是銷毀投毒渠道和投毒物證,因此,宿舍盜竊案實際是一起銷毀物證案,盜竊者可以確定就是投毒者。此外,銷毀物證的行動同樣是發生在宿舍內,再次證明投毒地點就在宿舍!綜合以上所述,整個投毒過程從1994年10月至1995年3月,時間長達六個月、橫跨兩學期,投毒次數至少五次,通過三種不同渠道,再加上即時銷贓的行動、特別是對盜竊現場的偽造,這一切均表明:兇手對宿舍情況極為熟悉,出入極為方便,非身邊人不能為也,投毒者就在與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生中間!

清華大學投毒案發生至今已經十二年了,在這場穿越時空的越洋大調查中,許多當事人努力回憶,仔細對證,儘力還原當年的實際情況,但因年代久遠,可能仍會有個別細節有所出入,但報告的主要觀點均有事實依據,歡迎知情者進一步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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