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6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6日電)孫姓男子在租屋處跳樓身亡,馬姓房東事後提告,認為跳樓事件讓房屋成為凶宅,請求450萬元賠償。法院審理後,予以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楊姓女子的丈夫孫男,因罹患肺癌,在民國100年7月14日於新北市租屋處跳樓身亡;馬姓房東事後提告,請求楊女賠償450萬元。
原告指稱,孫男自殺事件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且房屋交易價值跌到一般市價的5成,甚至難以出售,因而提出市價的3成新台幣450萬元損害賠償。
被告楊女表示,丈夫孫男並非在租屋處身亡,而是在醫院往生,且房屋並未因此成為凶宅,原告並無受有任何損害。
法官則認為,房屋的所有權和功能沒有因自殺事件受到損害,且原告表示房屋成為俗稱的「凶宅」,指的是抽象性的「純經濟損失」,這種損失並非民法第184條保護的範圍。法院審理後,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本文網址: https://www.ntdtv.com/b5/2013/05/06/a892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