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室公約 納反媒體壟斷法

【新唐人2013年04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5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除訂定禁止整合門檻,並規範勞資應協議訂定新聞編輯室公約,運作情形納評鑑和換照審酌事項。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並列優先審議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此案是規範廣播電視事業或報業跨業的整合,防範過度集中及跨媒體壟斷,維護新聞從業人員編採自主空間。

草案研擬「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專章,規範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的廣播電視,應由代表人與新聞部門人員協議訂定新聞編輯室公約,無正當理由不得干預新聞部門的自主運作,並將運作情形納入主管機關評鑑和換照的審酌事項。

根據廣播電視事業間整合程度的不同, 草案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方式規範。

草案說明中指出,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和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測量有多少民眾收視聽各媒體,較市場占有率更準確反應民眾使用媒體情形。

草案第21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的整合,參與整合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控制日報或週刊,合併計算其年平均閱讀率達10%以上者,不予核准。

第22條則明訂,廣播電視和經營日報、週刊事業整合後,對公眾意見的整體影響,若相當於電視頻道的年平均收視率達20%以上,則視為跨媒體壟斷,主管機關應禁止其整合。

廣播電視和日報的整合若是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只要年平均收視達15%以上,則視為跨媒體壟斷威脅,應禁止整合。

此外,草案第20條也規定,廣播電視的整合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境外衛星和頻道代理商經營和代理的頻道總數達20個以上,若遵守草案第25條改正措施,排除或降低其支配影響力,可予以核准,不同意者,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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