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何謂「擱置爭議」?和誰「共同開發」?

【新唐人2013年4月21日訊】 4月9日,日本與台灣簽訂了《日台漁業協定》。根據協定,台灣漁民可以在釣魚島附近的部分海域捕魚。日方同意在日本主張的東海專屬經濟海域內,設定兩個距離釣魚島12海里以上的「特別合作海域」,允許台灣漁船捕魚,並承諾最大限度地尊重對方作業。台灣總統馬英九說,協議簽訂之後,台灣漁民的作業範圍增加了約4500平方公里的海域。

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進展,台灣漁民從中獲益良多,理當肯定。不過此舉也招致一些爭議。這說明不少人對這個問題還缺少深入細緻的思考。這裡,我不妨講講我的看法。

我們知道,馬英九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立場是:「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不難看出,這和鄧小平的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幾乎是一樣的。

問題就出在「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上,因為這兩句話明顯有矛盾,講不通:既然中國認定釣魚島屬於中國,那麼其相關海域自然也屬於中國,對相關海域的開發權也屬於中國,憑什麼要和日本共同開發呢?再說了,中國主張共同開發,日本同意嗎?既然日本宣稱釣魚島屬於日本,那麼,日本當然也就認為對相關海域的開發權屬於日本,憑什麼讓中國來共同開發呢?

必須看到,迄今為止,「共同開發」只是中方(大陸和台灣)的主張,日方並沒有說過對釣魚島海域要和中方「共同開發」。應該承認,相比之下,日方的態度更合乎邏輯,中方的立場則顯得自相矛盾,不合乎邏輯。

深入思考便可發現,中方之所以主張共同開發,在我看來,實際上是因為中方意識到,在釣魚島主權歸屬的問題上,中方的法理依據並不那麼充分,日方也有日方的法理依據。正因為雙方各有各的道理而結論又互相衝突,因此,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妥協。既然釣魚島爭端主要不是爭奪那幾個無人小島,而是爭奪相關海域資源的開發權,那麼,一旦雙方達成協議,資源分享,共同開發,爭端就大體化解了;這樣,那幾個無人小島最後歸到哪一方也就不重要了。

為什麼說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中國方面的法理依據不充分,或者說有缺陷呢?

簡單說來就是,釣魚島原本屬於中國,屬於台灣列嶼,後被日本佔據,劃入琉球群島。問題是,在1945年二戰結束時,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琉球群島交給美國託管,而美國在其公佈的託管區域中,把釣魚島當作琉球的一部分,明確劃入託管範圍之內。

假如當時中國方面提出異議,申明釣魚島不屬於琉球群島而屬於台灣列嶼,想來美國一定會把釣魚島劃出託管區而交還中國。但可惜的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卻並未對此提出異議。爾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未對此提出異議,甚至還在《人民日報》文章以及周恩來總理講話中表示釣魚島屬於琉球乃至屬於日本。一直到20 多年後傳出釣魚島海域有豐富油氣資源,先是台灣當局,後是大陸當局,才分別對釣魚島提出主權要求。

國際法中有一條禁止反言原則,即不能出爾反爾,不表異議即為默認。因此,正如2003年在台北舉行的《釣魚台列嶼(台灣把釣魚島稱作釣魚台--引者注)問題學術研討會》所說,「未來如要透過國際法來解決(釣魚島)爭議,恐怕對我方不利」。

目前的情況是,釣魚島在日本的實際控制之下;中國去爭,法理依據又不那麼充分,很不容易爭到手。基於此,中方才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但問題是,中方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日方卻並沒說過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因為日方不承認釣魚島主權有爭議,它認定釣魚島屬於日本,按照海洋法,日本有權把釣魚島12海里以外,最多不超過200海里的海域當作它的專屬經濟海域。當然,台灣也有權擁有它的專屬經濟海域。由於台灣島和釣魚島相距很近,所以後來日本同意以東海中線為界,靠近台灣那一半海域算台灣的專屬經濟海域,靠近釣魚島那一半算日本的專屬經濟海域。

按照這種劃界,釣魚島海域的資源就落在日本。中方(台灣和大陸)要求對這片海域的資源共同開發,日本不同意,理由是那片海域是日本的專屬即排他性經濟海域。這就意味著,如果中方不能在釣魚島主權爭端上得分,那麼就連共同開發也會落空。

馬英九對釣魚島問題有過專門的研究。早在學生時代,馬英九就積極參加過保釣運動,後來他在哈佛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就是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論證釣魚島和東海的劃界問題。

在那篇論文裡,馬英九提出另一種思路。他依據的是大陸架原則。所謂大陸架,是指大陸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也就是被海水所覆蓋的大陸;或曰大陸淺灘,即環繞大陸的淺海地帶,其深度不超過200公尺。按照《大陸架公約》,沿海國家有對大陸架的資源進行探測開發的主權。釣魚島及周邊海域是在東海的中國大陸架上,因此,中國應該擁有對釣魚島周邊海域的資源的開發權。

馬英九指出,新的國際共識開始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極小的島嶼不應享有大陸架。因此,釣魚島在領海之外不能擁有其他的海床權利。換言之,未來無論釣魚島主權屬於哪個國家,這個國家都不可據以主張,擁有對周圍的大陸架的主權。

馬英九主張以大陸架劃界,日本主張以東海中線劃界。雙方都有法理依據,但結論又有互相衝突之處。這就需要談判,需要妥協。因為釣魚島極小,而且離日本較遠離台灣更近;因此,日本若以釣魚島屬於日本為根據,要求和台灣平分海域是不合理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日本應該在它原來認定的專屬經濟海域中,拿出一部分海域,讓台灣人分享資源。

這次《日台漁業協定》,多少可以看成日本方面的一個讓步。因為日本同意了在釣魚島12海里之外,一向被日本當作它的專屬經濟海域之內,設定了兩個「特別合作海域」,允許台灣漁民捕魚。這多少也意味著,未來台灣人可能有權在這兩個「特別合作海域」分享其他資源。這可能還意味著,未來,在釣魚島周圍12海里之外,在東海中線日本這一邊之內,也就是在日本當作其專屬經濟海域之內,日本方面還可能作出更多的讓步,把更多的地方當成「特別合作海域」,允許台灣人捕魚乃至資源開發。

如馬英九所說,這次漁業協定的簽立,在主權問題上沒有放棄,在漁權問題上有重大進展。這就叫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重要的是,這次日台漁業協定的達成,是在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的前提下,用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一次卓有成效的努力,並且給今後進一步解決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假如未來中國要回了釣魚島,自不待言;假如要不回來,中國仍然可以在釣魚島周圍海域取得一定的開發資源的權利。

協定達成後,台灣政府特地說明與日本簽署的漁業協議並不適用於中國大陸漁船。這一點並不意外。說釣魚島屬於中國,那麼,是屬於中國的哪一省呢?大陸當局也承認,釣魚島屬於台灣省,因此相關海域自然也屬於台灣省。在兩岸分裂分治的今天,那就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範圍之內。這就是說,如果日本同意對釣魚島相關海域的資源共同開發,那麼,它會是和誰共同開發呢?顯然,它首先是、主要是和台灣共同開發。這就和在釣魚島以北的中日東海合作海域,日方合作的對象是大陸而不是台灣一個道理。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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