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輔導8成溫泉業者合法化

【新唐人2013年04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15日電)溫泉法將在7月1日實施,經濟部次長梁國新表示,在緩衝期結束前,預估可有477家取得合法許可,執行狀況可達8成。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經濟部於民國95年起訂定「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取用溫泉者須繳交「溫泉取用費」。

依經濟部規定,103年後每度溫泉收費新台幣9元,103年前減半徵收。

另外,溫泉法在99年修訂第5條及第31條,其中第31條規定「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梁國新指出,經濟部水利署負責溫泉水權的開發及保育,全台現今共劃設28處溫泉區,溫泉法施行前已有541家業者,目前有217家完成開發許可,預計在緩衝期內,可有171家取得合法開發許可。

他表示,如所屬縣市政府加速相關作業,有89家業者,預估也可在緩衝期結束前,取得資格。

他說,但如受限天災、區域計劃等部分土地管理政策,非歸責業者的因素,經濟部正協調其他單位,給予業者更多的協助。

梁國新表示,修法後,業者除可合法取用溫泉水權,從溫泉運送到旅館管理及消費者信心等,都有適當管理制度,可健全溫泉觀光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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