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4月13日訊】加州上訴法院最近裁定,駕駛時無論用手機做甚麼都是違法的,包括查谷歌地圖、看電子郵件或發短信。
據《洛杉磯時報》報導,案件關係人是58歲的史蒂芬.R.斯普里格斯(Steven R. Spriggs),他在弗雷斯諾州立大學擔任專職開發人員。2012年1月5日,斯普里格斯駕車在弗雷斯諾(Fresno)中部、州道41和180交流道附近,他用iPhone 4查詢在下個出口下高速公路能否避免塞車,結果被公路巡警開了一張「邊開車邊『使用』無線電話機」罰單,不是講電話,也不是發短信,而是「使用」手機。
2012年4月26日,斯普里格斯向弗雷斯諾縣高級法院法庭呈上一張紙地圖,稱使用傳統地圖比使用iPhone地圖更麻煩,但仍被判輸。
之後,他寫了上訴簡要遞送。結果,聽證會「只花了31秒」,案件就被列入待決,幾個月沒消息。
今年3月21日,上訴庭的三人法官小組判決斯普里格斯違反加州分心駕駛法,罰款160美元。判決書寫道「……手操作電話,主要避免的是駕駛分心。無線電話的使用,無論是打電話、GPS導航、時鐘、用設備收發短信或電子郵件,都會造成分心。」
斯普里格斯表示,按法官說法,開車時不能碰手機,他認為「是司法越權」。他的經歷在短短兩天內被許多科技博客轉載,還上了電台。他想上訴,但表示不是他個人力量能為之。
事實上,斯普里格斯由衷認同「分心駕駛法」,因為他兒子在騎自行車時被持手機打電話的司機撞傷,到現在還每天忍受疼痛。
但他認為,分心和分心的舉動還是有區別的,雖然開車時使用手機危險,但每個人隨時都有分心的事情。例如,許多新型車儀表板上的視頻顯示須用手操作才有作用,為什就能合法,而用手機查地圖或看時間就不行?
斯普里格斯說:「他們得看分心造成的結果,而不是甚麼使我們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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