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3月28日訊】2007年我和我丈夫在外打工,三個女兒跟著我婆婆一起生活,徐仁根妻子方細蓮串通我婆婆吳四妹故意投毒殺我三個女兒,造成一死兩傷,2006年我和徐仁根兩家一起造房子,為了家裡的財產,鬧起仇恨,所以就趁我們不在家,串通我婆婆故意投毒,毒殺我三個小孩,造成一死二傷,我多次報案當天不出警,到現在卻一直得不到結果,德興市公安局還做假記錄,毀滅證據,給案子終結,終結造假,到國家信訪局連表都不發給我,兇手到現在卻一直不抓,在逍遙法外,胡作非為,我多次找兇手去公安局把事情說清楚,卻被多次毆打、蒼天啊,我現在有理都找不到人說,為幫女兒申冤,多次被當地拘留,被當地公安毆打。我說的話句句事實。
省區一起共同包庇,請求上級領導,為民作主,為我三個無辜女兒申冤。
江西省德興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吳興及有關辦案人員在兇手買通之下瀆職枉法,辦理本案時存在許多違法行為。
1、控告人發現女兒是被投毒的事實後,立即於2007年5月3日向德興市公安局黃柏派出所報案。警察只作記錄,根本不出警,讓我過了長假後,5月8日上班再來。
5月7日控告人與女兒徐菲的老師徐長英一同去德興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竟遭到拒絕,5月8日又去刑偵大隊,刑偵大隊長吳興只讓人作了記錄,沒讓出警,他還稱我們無憑無據!
黃柏派出所及德興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吳興等人拒不及時出警保護證據,顯屬瀆職。
2、被毒死的狗是由徐仁根扔到灣塘的。 2007年5月3日、5月7日,控告人徐有根都看到狗腐爛的屍體在灣塘。但是公安局、派出所一直推諉拖延拒不及時出警取證,一直等到後來派人來時,狗的屍體已被人銷毀了。這是公安不作為造成的後果。
3、控告人將小孩的嘔吐物及含有鼠藥的白糖都交給了德興市公安局,但刑偵大隊的吳興等人根本沒有將這些證據送檢,反而毀滅了。他們僅僅將徐菲的肝臟及心臟送到公安部鑑定。
4、2007年7月6日,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將徐菲的肚組織、心臟組織及血液送檢,2007年9月3日,公安部作出公物證鑑字[2007]3125號物證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從所送1號、2號檢材中均檢出大隆。
5、至此,控告人之女係被毒殺,鐵證如山!誰料,德興市公安局竟然對此人命大案漠然視之,至今長達五年多,拒不向受害人家屬送達屍體檢驗鑑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作為定案依據的司法鑑定書應當向受害人親屬或被告人送達,如果受害人親屬或被告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有權要求重新鑑定。德興市公安局不向控告人送達屍體檢驗鑑定書,剝奪了控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其程序違法!
6、誰是投毒的兇手?
①首先,三個幼小的孩子不可能得罪什麼人,以致招來殺身之禍。而大人方面,控告人夫妻長年在外打工,與村里其他人並無怨仇,唯獨在2006年與徐仁根、方細蓮夫妻因財產發生爭執,徐仁根與控告人徐有根斷絕了兄弟關係。足見其對控告人一家的敵意之大。其挑撥、唆使婆婆吳四妹投毒報復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②控告人的三個女兒當時分別為11歲、6歲、4歲,從年齡等情況判斷,三個孩子同時撿拾誤食鼠藥的可能性根本不可信,也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只能由故意投毒來解釋。
③從女兒徐婷與醫生的談話證明,婆婆吳四妹將鼠藥放入豬肉中,讓三個孩子吃,她自己卻沒有吃,連狗也被毒死了。這直接證明了吳四妹參與投毒殺人的事實。
④在三個女兒中毒期間,並沒有外人進入家中,只有吳四妹、徐仁根、方細蓮與三個孩子接觸,其作案的嫌疑最大。他們還謊稱孩子是得了急病,故意隱瞞不向控告人如實說清孩子的嚴重情況,不及時搶救。而且婆婆吳四妹對死去的孩子徐菲連一滴眼淚都沒有掉過。這些反常情況足以引起重視。
⑤後來派出所將吳四妹帶走進行訊問,吳四妹一言不發。其兒子徐仁根、兒媳方細蓮、女兒及女婿等人當天拿著錢去派出所收買,不到一個小時,派出所就將吳四妹放了出來!
⑥2007年7月,案發後不久,徐仁根、方細蓮夫妻作賊心虛,就帶著全家人外逃,再未回來過!
以上情況充分證明,吳四妹、方細蓮、徐仁根是本案最大的嫌疑人!
7、但當地公安被兇手買通,至今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極力包庇,放縱罪犯。反而對控告人打擊報復,非法關押。
①2008年6月12日,黃柏鄉姜副鄉長在駐京辦對控告人張玲鳳進行毆打,控告人當即報警。 ②2008年6月13日,將控告人從北京接回南昌途中,德興市公安局黃柏派出所幾個民警對控告人暴力毆打威脅,不許再依法上訪。派出所所長張國恆在場指揮縱容他們施暴。 ③回去後,他們拒不依法解決,反而將控告人非法關押拘留十日,沒有任何法律文書! ④2010年3月8日,黃柏鄉派出所副所長宋紅波帶人將控告人張玲鳳強行拉到一輛農民的車上,威脅恐嚇:如果你再告狀,要把你活埋!後來還讓人給我戴上手銬。 ⑤2011年春節期間,德興市公安局不讓我們過一個安寧團圓的春節,將控告人夫妻兩人非法關押,導致幾個孩子無人照看。至今共將控告人非法拘留、報復關押多達6次,有多次沒有法律文書。還威脅要判刑、勞教!
控告人依法向上級中央機關控告申訴,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的合法權利,何罪之有? !德興市公安局不抓兇犯,反而抓捕關押受害人親屬,踐踏憲法第四十一條,敗壞了黨、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形象!
8、控告人依法申訴多年,2008年德興市公安局給了一個答复意見書,沒有復查、复核決定書,就被非法終結,其程序嚴重違法!沒有復查、复核決定書,沒有向控告人送達屍體檢驗鑑定書,憑什麼予以終結?終結制度已經變成了腐敗犯罪官員濫權違法、包庇兇手的工具,變成了剝奪公民合法申訴權利、粗暴踐踏憲法的工具!
懇請上級中央機關聽聽我們全家人的申訴。一個年僅4歲的幼女慘遭投毒殺害,一個活潑可愛的生命驟然間變為一具冰冷的屍體,兇犯竟然遭到當地公安的包庇!天理何在,法理何在?請求各級中央機關依法督辦,責令德興市公安局抓捕兇手,依法辦案,為我無辜被害的女兒伸張正義! !
張玲鳳、徐有根
聯繫電話:1827936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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