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5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婦女與兒童節合併假日訂於清明節前1天,勞資雙方可協商彈性調整休假日。
4月4日兒童節和清明節落在同一天又逢週四,內政部今年把兒童節放假日挪到5日(週五)形成4天連假。今天有媒體報導,4天連假與勞委會規定兒童節要在清明節前1天放假不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黃維琛說,依勞動基準法實行細則相關規定,婦女與兒童節合併假日固定在清明節前一天,清明節按節氣每年都會有所變動,今年清明節剛好落在4月4日,兒童節則在3日。
黃維琛表示,一般情況而言,勞資雙方可做協商,將3日調到5日實施放假,如此一來勞工放假天數也不會減少。若雇主應給假卻不給,就會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因業別不同的營運狀況,與公部門統一作息不同,黃維琛說,很多事業單位基本上都會配合公部門實施休假,勞資雙方透過協商機制,能做進一步調整。
此外,黃維琛提醒,打工族在兒童節與清明節這2天法定假日上班的話,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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