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澤東電影公司拿輔導金拍攝國片「渺渺」,卻以香港名義參加墨爾本影展,遭文化部請求返還輔導金;最高法院今判澤東返還。
判決指出,行政院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為新聞局)不滿澤東以國片「渺渺」申請電影輔導金後,於民國98年7、8月間以香港電影公司名義參加墨爾本影展,違反合約要求須以台灣參展的規定,請求澤東及保證人連帶返還新台幣400萬元輔導金。
澤東主張,是協助辦理參展的人員在辦理參展事宜時,將地址誤載為香港電影公司的地址,且「渺渺」參加釜山、柏林影展時,也均以澤東公司的名義參展。
此外,澤東說,「渺渺」於影展開幕前即遭中國大陸以不滿影展放映新疆人權領袖熱比婭事蹟紀錄片為由遭撤展,等同於未參展,並無違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請求返還輔導金是政治考量。
一審審理認為,電影輔導金的目的是振興國產電影長片,辦理要點也指領取輔導金的電影,須以台灣名義參加國際影展,才符合輔導金的設置目的,依「渺渺」報名墨爾本影展時資料,認定澤東以香港電影公司名義參展,判澤東及保證人連帶返還輔導金。
二審駁回澤東及保證人上訴後,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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