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過關與否 設有雙門檻

【新唐人2013年02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5日電)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過關必須經過「雙門檻」,包括投票人數須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1/2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1/2同意。

以2012年總統大選選舉人數1808萬6455人計算,公投投票人數須超過904萬多人,有效票則要超過452萬餘人,公投才算過關

中國國民黨下午舉行立法行政部門議事運作研討會,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如果立法院提出核四停建公投、通過並且送中央選舉委員會,估計約可在休會時的7、8月間舉行公投。

根據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認有進行公投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

中選會公告公民投票案成立後,依規定應於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的選舉同日舉辦。

至於公投提案是否通過,公投法規定,投票人數須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1/2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1/2同意者,即為通過。

公投法第16條規定,立法院的提案經否決者,自否決之日起3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但第33條也明訂,有關公共設施的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若中國國民黨發起的核四停建公投提案經立法院會通過,但最後投票結果遭否決,究竟3年內或8年內不得再提出,中選會內部有兩派不同意見。

中選會內部有人主張核四屬公共設施的重大政策複決應以公投法第33條規範,但也有人認為第16條規定的就是所有由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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