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發布函令,凡符合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櫃公司,只要董監事任期屆滿,均須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證期局指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已依法發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與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為綜合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不過,上述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規定,依上述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是於民國102年屆滿,得自102年選任的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才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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