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6日訊】(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春節觀賞藝文表演適用新頒布規範,演出10天前可退、換票,手續費不能超過票面金額10%。
今年農曆春節有9天的連續假期,喜歡藝文表演活動的國人,正好可以與家人、朋友相約出遊觀賞;消保處表示,2012年7月1日已公告主管機關文化部訂定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處說明,上述規範消費者申請退、換票的期限,應為票券所載演出時間前一定期間,但不得超過10天。
例如業者約定演出時間前10天可申請退、換票,而票券所載演出時間為2月10日,則消費者申請退、換票須在1月31日以前,即2月1日起就不能申請退、換票。
另外,業者所得收取的手續費,最多也不能超過票面金額10%;但是申請退、換票的事,若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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