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興建時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多年前卻發生火災。最高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新台幣1719萬多元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位於台東縣的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於民國89年間與營造公司簽訂工程合約後,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訂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確保營造公司完工,保險金額為2318萬元。
史前館主張,博物館於90年7月發生火災,燒毀部分工程已施作的部分,營造公司未修復或繼續完工,讓史前館重新發包其他公司繼續施作工程,因此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賠償史前館418萬多元,兩造都提起上訴。
保險公司主張,史前館在工程未驗收通過就貿然開館,也未依當時消防法規設置消防設備、將設備集中在地下1樓,也有過失。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史前館未將消防設備放在地下1樓集中保管,與營造公司須付引火責任無關,否則會造成「引火者免責,責任全歸救火不力者」的不公平現象。
且更二審依鑑定認為,博物館失火是因營造公司違反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又未及時救火,因此需付9成過失責任,判保險公司賠償1719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文網址: https://www.ntdtv.com/b5/2013/01/29/a839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