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2日電)台北市勞動局提醒,春節2月9日至12日都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休假日,時薪人員出勤上班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局指出,由於春節將至,勞工及雇主都相當關切春節放假問題。台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依勞基法規定,2月9日至12日(農曆除夕至農曆初三)都屬休假日,雇主應與勞工先行協商排假,以免衍生爭議。
他指出,春節假期,部分企業因實際工時排班方式及行業特性而略有差異。例如企業實施週休二日制則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事曆彈性放假者,因2月10日(農曆初一)適逢例假日應予補假1日。
另外,2月15日可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布的2013行事曆,與2月23日或其他休息日對調,最多可達9天連假。
陳業鑫表示,關於其他工時制與服務業等相關排休制的勞工,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農曆除夕至農曆初三的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應事先公布調移後的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造成誤解。
他指出,月薪制人員基本工資仍維持新台幣1萬8780元;時薪制人員的基本工資,從今年元旦起已調漲為時薪109元,故時薪人員若在農曆除夕至農曆初三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應為218元以上,才符合規定。
陳業鑫提醒,春節為國人重視節日,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並詳細提供排假情形助其瞭解,以免衍生爭議,若勞資雙方對年假排休存有疑義,可電洽市民專線1999轉勞動基準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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