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年終獎金 比照公務員

【新唐人2013年01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處理總預算案,根據朝野協商共識,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年終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

根據提案說明,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是配合政府政策成立且為公益性團體,但目前這些財團法人的獎金與福利,未視營運結果或盈虧,就比照公務人員或國營事業機構,最高可領取4.6個月獎金不恰當。

朝野共識要求自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

按現行制度,目前公務員除年終獎金,還有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部分,每年固定編列預算並由行政院長核定後發給,近年來都是1.5個月。

考績獎金則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每年年終考核公務員當年任職期間成績,給予年終考績。依近年發放情形,公務員年終加績效獎金,最高合計可領到2.5個月。

此外,朝野共識決議,有鑑於行政院轄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及總經理(秘書長)常編列過高的公關費或特別費,要求自102年度起,行政院轄下各部會機關派任到各財團法人所編列的公關費或特別費使用上限,應比照其主管機關首長的公關費或特別費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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