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7日電)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許忠信提案,未來股東若惡意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仍應負清償責任。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中午經過朝野協商後,通過上述提案。
由於現行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以繳清其股份金額為限,即股東僅具有限責任,若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這項提案,新增於同條第2項,股東清償責任可能視情況擴大。
經濟部官員呼籲外界不用太過憂心,他說,未來一般的股東仍僅需付有限的清償責任,但若是股東惡意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其惡意造成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才需負更多清償責任。
許忠信曾引述相關案例,過去國內發生不少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掏空資產後個人卻脫免法律責任的慘劇,例如力霸集團的王又曾,惡意掏空中華商銀、違法超貸後赴美逍遙,投資人的權益卻得不到任何賠償與保障。
若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提案,未來再發生類似案件,這類股東在公司以現有財產清償完負債後,股東需再拿出自身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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