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丁姓婦人騎機車時擦撞路邊護欄,跌落一旁運河溺斃,她的子女請求國賠;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丁婦子女可獲賠新台幣70多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丁姓婦人去年3月18日上午騎機車行經新北市疏洪六路時擦撞路邊護欄,跌落路旁的運河溺斃死亡。
丁婦2名子女主張,疏洪六路是往返三重、蘆洲、五股地區的道路,每天都有大量的機車及汽車經過,但疏洪運河兩側設置的護欄僅高27公分,違反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對「欄杆」的規定,請求新北市五股區公所賠償510萬多元。
五股區公所主張,汽機車駕駛人在正常行駛狀態下,除非受有外力衝撞或特殊情況,否則不會擦撞路緣石,且事故地點是道路,不是橋梁結構物。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縱使事故地點是道路,非橋梁,但只要路緣石外有運河存在,公路主管機關就應防止用路人發生掉落運河的危險,認定五股區公所管理有欠缺。
法院審酌丁婦騎車前有服用具嗜睡副作用的藥物,需負7成過失,判五股區公所賠償70多萬元,五股區公所提起上訴;高院審結,今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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