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4日電)券商公會今天表示,針對中央銀行同意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規定,部分規定實務上有困難,希望放寬。
券商公會表示,持有外國債券向原銀行辦理續借時,若原銀行提出的借款利率明顯高於其他銀行,券商並無交易資料可提供,加上在進行外國有價證券交易時,交易時間緊迫,匯款容易逾時,若是期貨交易則需先繳交保證金,也無法先行提供交易文件借款。
此外,券商在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時,不一定僅向 1家銀行借款,當賣出時交易對手僅會將一筆款項匯至券商帳戶,實務上也無法要求交易對手拆帳分匯。
券商公會建議,由於借款是證券商經營業務時取得資金的正常管道之一,建議放寬券商外幣借款額度參照新台幣借款模式,免提供與國外交易文件,證券商就使用情形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可大幅度提升證券商資金調度效率。
此外,證券商借入的外幣貸款不得結售為新台幣,也不會有影響新台幣匯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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