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9日電)「雙面諜」台商羅彬被控行賄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審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羅彬1年2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
法院判決指出,羅彬曾擔任軍情局及中國特務機關雙面諜,他在民國92年間被前軍情局上校羅奇正招募前往中國大陸布建情蒐。羅彬在95年間遭中國逮捕,同意替中國蒐集台灣情報,後來回台後吸收羅奇正下海,一同替中國刺探台灣情資。
本案羅彬被控外患罪部分,最高法院日前判決3年6月徒刑確定。羅彬另被控行賄羅奇正的罪責部分,高院原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相關罪證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定,羅彬確有行賄羅奇正,成立對價關係,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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