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淑芬、陳亦偉28日綜合報導)立委顏清標被控公款上酒家案,今天被判3年半確定。檢察官表示,顏清標酒帳案仍需與他先前的槍砲等案訂合併刑。
顏清標及台中市議會議長張清堂等人被控民國88年至89年間分別擔任台中縣議會正、副議長期間,到酒店消費,再以公費付款;而顏清標另因頂替案、槍砲等案,當時遭檢方併案起訴。
全案纏訟多年後,槍砲等罪的部分於2008年間被判刑3年6月確定,顏清標已於當年入監服刑,服刑1年多後於2009年聲請假釋出獄。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雖然顏清標的槍砲案已因假釋視同執行完畢,但由於酒帳案是發生在槍砲案判決定讞之前,這兩案仍需依刑法第50條,訂出3年6月以上、7年以下的合併執行刑。
法界人士表示,顏清標先前的槍砲案可折抵刑期,例如若兩案訂出應合併執行6年,扣掉先前顏已服刑3年6月,因此僅需再服刑2年半,而且可於服刑1年3月後再依獄中表現聲請假釋。
顏清標2008年入監服刑前因心臟病發住院動手術,事後因身體狀況不佳,進入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服刑,服刑1年多假釋出獄時,暴瘦約32公斤。當時顏清標出獄時還說,在獄中戒了檳榔,酒也不喝了。
蔡宗熙說,檢察官收到法院確定判決後,將依執行程序寄發執行通知書,除非當事人有心神喪失、懷孕或患重病恐危及生命,否則一般會通知當事人在2至3週內到案發監,檢方除已對顏清標限制出境,也已聯繫警、調,嚴防發生無法發監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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